國安法|國安公署人員履職不受特區管轄 港國安部門可聘境外人士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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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晚上11時正式刊憲並生效,外界關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香港警務處下新國安部門的職權。法例第50條訂明,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同時需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不過法例第60條則提到,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又指持有駐港國安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此外,條文訂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法例第50條訂明,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妨礙國安公署人員職務會被追究責任

條文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法例規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不過法例60條指出,國安公署人員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當中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法例又訂明:「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至於何謂「其他權利和豁免」,法例條文未有提到。

法例第61條指出,妨礙國安公署人員職務會被追究責任,不過未有提到有關懲罰,「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第五十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條
第六十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港區國安法》第六十、六十一條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國安法具凌駕性

法例第14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法例亦明確指出,國安法具有凌駕性,當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