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嚴重干擾政權機關屬違法 拉布致癱瘓立法會或違顛覆罪?

撰文:吳倬安
出版:更新:

《港區國安法》昨天(30日)晚上11時正式刊憲並生效,法例第二節《顛覆國家政權罪》涉獵範疇頗廣,由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至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均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
條文未有訂明何謂嚴重干擾政權機關,政權機關包括哪些機構亦無從知曉。不過在條文公開後,已有聲音指相關條文或為針對民主派議會拉布策略「度身訂造」,有關規定或意味民主派恐不能再在立法會內嚴重「拉布」癱瘓議會運作。

內會主席選舉引發牽然大波,當時共有21人參選(區諾軒、范國威已被取消議員資格)。(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自社民連梁國雄、人民力量陳偉業十多年前於立法會引入「拉布」策略起,民主派近年以「拉布戰」反對政府施政已成為常態,其中去年十月起爆發的內會選舉風波,更觸動中央神經。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去年10月由公民黨郭榮鏗主持內會選舉,惟半年仍未選出主席,港澳辦和中聯辦更罕見地發聲明,強烈譴責主持會議的公民黨郭榮鏗和部分泛民議員,並稱他們有違宣誓誓言,或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不過《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嚴重「拉布」或有機會違反法例規定,其中顛覆國家政權罪章節指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其中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亦屬觸及顛覆國家政權罪。

立法會選舉九月舉行,民主派力爭取得過半議席,屆時將根據《基本法》賦予的否決權,兩度否決《預算案》;倘若嚴重拉布致癱瘓立法會運作,或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加上國安法凌駕於《基本法》的憲制秩序,按此前題下,「35+」否決預算案亦有機會被視為嚴重干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若民主派未能取得「35+」,仍為議會的少數派,「35-」下的民主派議員亦只能重施「拉布」故技,癱瘓議會運作,在議會內「奪取話言權」,屆時亦有可能觸及顛覆國家政權罪。

港澳辦和中聯辦早前發聲明,強烈譴責主持內會的公民黨郭榮鏗和部分泛民議員,並稱他們有違宣誓誓言,或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