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多處「加辣」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被告或不得保釋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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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在6月30日晚上出爐,條文細節終於曝光。法案有多處地方展現「鐵腕」權威,包括由港府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所作的決下不受司法覆核。

國安委工作信訊不公開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干涉

翻查條文,有多處地方均顯示官方機構的權威。條文第14條列明,港府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警方在調查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有權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當中並無列明須要先得到法院授權。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則只需要經行政長官批准,有別於現時必須先取得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經行政長官批准,警方相關部門可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有別於現時必須先取得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資料圖片)

本港法律如不一致 適用國安法規定

另外根據第42條,嫌疑人在被捕後,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

而第62條則列明,國安法凌駕香港現行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港府所有國家安全相關部門之開支及編制,經行政長官批准之後,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國安公署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不受港府管轄

根據條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亦有相當權威,更涉及香港部門主管的任命。條文指警務處及律政司有關國家安全的部門,港府任命負責人之前,須書面徵求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之意見。

而第60條列明,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相關人員、車輛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公署及人員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在執行職務時港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