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媒指被拒加入系統 新聞處:申請資格與Fb點擊率、like數無關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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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新定義下本地傳媒必須是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已登記機構。「網絡新聞工作者聯盟」今日(27)召開記者會,席間盟發言人林匡正引述有網媒指即使有近4萬人讚好,亦被新聞處拒絕加入系統。
新聞處發言人同日澄清,指申請資格與Facebook專頁like數和點擊率完全無關。有關說法與事實不符。

網絡新聞工作者聯盟發言人林匡正在記者會上指,網媒難以加入政府新聞處資訊系統,又引述有網媒指即使有近4萬人讚好,亦被新聞處拒絕加入系統,其他更小型的網絡媒體,更難符合新聞處要求。

新聞處發稿指,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指引已清楚列明,純網上運作媒體擬申請為登記用戶只須符合4項條件:包括(i)提交在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ii)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其新聞平台;(iii)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iv)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