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台監察院報告:港府私自四次去信檢察官 三拒司法互助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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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表明本月內返台自首,台灣監察院就處理案件的過程於上月提交報告,法務部透過大陸委員會於2019年3月、5月及12月向香港政府提出3次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及被告遣送之請求,但稱港府未有回應有關請求,並拒絕會商。
報告提到,港府曾就案情及證據與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溝通,當中透過「港臺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於2018年6月至19年4月,發出4封信件至案件承辦檢察官,檢察官也有回覆。報告指,港方私自與本案承辦檢察官接觸,並非正式的司法互助,只是雙方偵查人員情資交換性質,強調4封信件僅為執法機關的情資交換,並不是對台方司法互助請求的正式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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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提「石棺案」合作模式 港府拒絕

台灣監察院委員蔡崇義、王幼玲就事件撰寫調查報告,包括調查有指批評指台方拒收陳同佳等指控是否屬實。

根據調查報告,法務部透過大陸委員會於18年3月、5月及12月向香港政府提出3次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及被告遣送之請求,但稱港府未有回應有關請求,並拒絕會商;又提到港府雖於19年10月20日發表聲明,表示樂意提供台方所需合法可行之協助,但在同一份聲明中明確表示香港並無法律依據與台方進行刑事司法互助等,故迄今香港政府未提供其所謂合法且可行之協助。

調查報告指,台方曾於19年10月22日去函港方,要求其協助台方赴港人員將陳同佳及卷證帶回,包括建議參考台、港於16年建立之「石棺案」警務合作模式,由台灣警方搭乘台方航空赴港於機場禁區交接陳同佳之提議,但被港府斷然拒絕。

報告提到,港府曾就案情及證據與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溝通,當中透過「港臺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發出4封信件至本案承辦檢察官,檢察官也有回覆。報告指,港方逕自與承辦檢察官接觸,並非正式的司法互助,只是雙方偵查人員情資交換性質,強調4封信件僅為執法機關的情資交換,並不是對台方司法互助請求的正式回復。

報告強調,台方就案件積極聯繫香港政府進行後續司法偵查事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均已完備相關工作,並無拒收陳同佳之事,又指若陳同佳來台方投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法務部與大陸委員會亦已研商規劃防疫期間人犯歸案及檢疫相關配套措施,做好隨時受理投案準備,屆時因應需要啟動各種相關應處機制。

台灣內政部長徐國勇今天(5日)在回答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質詢時表示,刑事警察局和陸委會也有單一窗口,但陳同佳一方未有跟官方聯繫,只是在媒體放話,直指「這樣講我們不能回答,對我們沒意義。」又指陳同佳要透過正當管道,先把該有的簽證從官方管道申請入境,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