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2020︳區議會變天後 司局長落區不再成工作指標?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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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份施政報告將於周三公布,除了拋出未來重大政策建議,細數、回顧政府工作方針亦是重點之一。特首林鄭月娥上任之初,曾要求各司局長在兩年內走訪十八區,以掌握地區事務和民情民意,而該兩年施政報告分別列出司局長進行了累計174次及276次區訪,成為官員表現的量度指標,惟今年再無不見此「量度器」。民政事務總署方面回應《香港01》查詢指,司局長區訪的試行計劃經已在2019年9月底完成,所以沒有再統計相關數字。換言之,司局長落區已不再是政府的工作指標之一,不會再在施政報告內有所公布。
此外,每年施政報告的地方行政章節中,均會提到政府與區議會合作,今年卻是未知之數,因為自從區議會去年11月變天,民主派取得大多數議席後,雙方關係交惡。今年政府更曾發內部文件,指示官員如遇區議會上討論全港性議題,可以不出席。但翻查文件,向區議會諮詢全港性議題,曾屬民政事務總署工作指標之一,2015年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亦曾就政改方案走訪18區區議會。

特首林鄭月娥過去兩年都有在施政報告的「地方行政」章節提到官員落區的次數,分別是截至2018年9月的174次及累計至2019年9月的276次。(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政府指區訪試行計劃已完成 疫下區訪數字難比較

特首林鄭月娥2017上任時強調與民同行,當時她在施政綱領的「地方行政」章節提到,「為了更好掌握地區事務和民情民意,每一位司局長會在未來兩年到訪全港18區,與地區人士會面及了解地區需要」。此後兩年的施政報告,都有提到官員落區的次數,分別是截至2018年9月的174次及累計至2019年9月的276次,超過兩年的落區數字,都是上屆區議會仍在任期間的紀錄。

民政事務總署回應指,一般而言,司局長區訪的安排,包括參觀地區設施及與區議員會面。而林鄭上任後,要求司局長到訪全港18區的任務,署方回應指,司局長區訪的試行計劃,已在2019年9月底完成。

政府消息人士補充指,除了因為兩年「壯舉」已經完成,今年因為疫情關係,局長們難再一如以往地落區,即使有落區數字,亦難與以前作比較,強調今年是特殊一年,相信今年年底,亦不會有以往公布司局長外訪的相關數字。

經歷過兩屆區議會的油尖旺區議會副主席余德寶指,明顯感受到兩屆區會受到的差別待遇。(資料圖片)

曾經歷區議會換屆 余德寶嘆待遇明顯有差別

不過,經歷過兩屆區議會的油尖旺區議會副主席余德寶指,明顯感受到兩屆區會受到的差別待遇。他指,區議會正副主席一向與司局長緊密合作,以往司局長平均每3個月會與正副主席會面;而今屆只有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與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分別與他們會面,更未曾到訪區議會。他透露,各區議會曾多次就疫情邀請食物及衞生局或食物環境衞生署會面,但連黃大仙區議會,都無法就曾連番爆發疫情的慈雲山邀得當局出席會議。余德寶批評,當建制派主導時,政府「怎樣都會來,當聽取民意」,現在卻有如將區議會當成表演平台,只有希望表現時才出席會議,由區議會發起的邀請一概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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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預算案仍指全港問題諮詢區議會屬地區行政服務指標

自去年區議會選舉換屆後,由於民主派主導大部分區議會,各區議會作風與以往大有不同,官員出席會議時,因不滿開會議題而大舉離場的場面屢見不鮮。張建宗今年曾向各政府部門及18區的民政事務總署發出內部文件,詳列官員在甚麼情況下可以離場的指引,當中提到,當議題屬全港性質,是官員可以不出席會議的情況之一。

不過,翻查2020至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文件,有關民政事務總署的總目63提到,總署工作包括「徵詢區議會有關地區事務以至全港問題的意見」,更詳列出地區行政衡量服務表現準則的主要指標,包括分別就「全港問題 」、「地區事務」及「聯絡私人大廈業主/管理團體」所諮詢區議會的次數,而向區議會諮詢全港問題更錄得2018年度542次,2019年402次,並預算2020年諮詢507次。換言之,政府一向承認,就全港問題諮詢區議會是其工作,那為何現時官員可因為區議會出現「全港問題」而不出席會議?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第61條,區議會的職能包括就地區行政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以及就有關目的獲得撥款情況下推動區內社區、康樂及文化活動和環境改善計劃等。署方指,政府會按需要就不同範疇諮詢區議會和地區的意見,並不會對內部文件的內容作回應。

分區委員會不再委任區議員 政府只重申「用人唯才」無補充

此外,政府近期在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分區委員會大舉委任落選區議員的建制派地區人士,同時罕見地全不委任民主派區議員,令人質疑區議會或進一步被架空,未來全力不合作或進一步加深。民政事務總署曾否認委任人選有既定立場,而是「用人唯才」。當被問到沒被委任的區議員,包括上屆分委會委員,是否全部不符合當局「用人唯才」的標準時,署方只是重申既有說法,指政府是根據現有機制,委任分委會委員的原則是「用人唯才」,並考慮有關人士的才幹、專長、經驗、誠信和參與服務社會熱誠,以及充分兼顧分委會的職能和工作性質等因素,從不同途徑吸納於各分區工作或居住,並有志服務社會的合適人士,例如地區人士和互助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