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身兼法定機構主席可任當然選委?政府澄清:須指定他人出任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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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昨(13日)出爐,其中在增至1,500人的選委會中,多個法定機構及諮詢委員會的主席,將成為特定界別的當然選委。有傳媒報道,房委會、城規會10個組織的主席或總監,均為問責局長或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衞生署署長等高官,質疑他們是否可擔任選委。
政府晚上發稿澄清,根據《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第5L條,政府的主要官員、首長級人員、警務人員等公務員,將沒有資格擔任選委會的當然委員。在這情況下,他們應指定有關團體或單位中的另一人(指定人士)登記為當然委員,而該指定人士同樣須經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
政府強調,有關報道指有政府官員將以其公職身分成爲選委會的當然委員,與《條例草案》建議不符。

根據資料,屬建築、測量、都市規劃 及園境界當然委員的房委會主席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大嶼山發展諮詢委員會主席則是發展局局長黃偉綸,至於城規會主席則是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甯漢豪,三人均是該界別的當然委員。

至於屬醫學及衞生服務界當然委員的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主席,及醫療輔助隊總監,均由衞生署署長陳漢儀擔任。

政府澄清,有關官員沒有資格擔任選委會的當然委員,應指定有關團體或單位中的另一人(指定人士)登記為當然委員,而該指定人士同樣須經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