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簽署互認協助破產程序紀要 鄭若驊:展示一國兩制獨特地位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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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4日)上午在深圳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鄭若驊表示,簽署《會談紀要》標誌着香港與內地就認可及協助破產程序達成共識,香港的清盤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的清盤程序,內地的破產管理人亦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在內地的破產程序。
鄭若驊形容,安排展示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下所享有的獨特地位,進一步完善香港與內地在民商事法律的合作。

鄭若驊在簽署儀式上指出,《會談紀要》是第九項有關兩地民商事法律互助的文件,稱《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為兩地司法合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形容《會談紀要》充分展示《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重要意義,是在司法領域中豐富完善「一國兩制」方針的創新嘗試,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獨特性,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

鄭若驊指出,根據新的合作機制有三大要點,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試點地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可與香港特區高等法院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合作;香港特區的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可以就香港特區的清盤及債務重組程序,向內地試點地區的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及協助;內地破產管理人可以繼續按照香港特區現行的普通法原則,就內地破產程序,向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及協助。

鄭若驊指,新安排可協助拯救經濟上有困難的企業,同時也加強保護債務人的資產及債權人的利益,將更有利推行有秩序及高效率的清盤制度,又指新的合作機制明確涵蓋內地的破產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債務重組程序,鼓勵透過重組挽救企業,利便兩地和國際債權人盡早就重組計劃達成共識,提高債務人獲重生避免破產的機會,長遠而言,有助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完善兩地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