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法官禁審國安案?林定國:須由特首「指定」 已屬特別安排

撰文:高諾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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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觸發外籍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法》案件爭議,律政司已上訴到終院。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再三警告,外籍大狀參與國安案件是違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原意,警告循「釋法」解決,他今日(26日)進一步表示,任何外國人、或不諳中文人士都不可能介入這些案件。那符合這兩個條件的法官,是否都不能成為「指定法官」,被禁止審理國安案件?
終院本周五(25日)審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已表示,外籍法官同樣不應獲准參與《國安法》案件,因為當中存在國家效忠及利益衝突問題,不排除有機會釋法。
不過,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電視台專訪,就指法官國籍限制終歸要看《基本法》,而《基本法》只對終院及高院兩名首席法官有國籍或居留權要求,其他各級並無限制。而就著國安案件,法律已規定由特首在現任法官中「指定」哪些可以審理,形容為「已有特別安排」。

譚耀宗:不諳中文或外籍 俱不應參與國安案件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前日(24日)表示,《港區國安法》案件不單不應容許外籍律師參與,外籍法官亦應禁止,舉例指被告損害中國利益,卻可能有別國受惠,當中就存在國家利益矛盾,「任何外國籍人士,到底是向哪個忠誠?」她強調,任何國家的《國安法》都是保護主權國利益,倘若執行上有不清晰的地方,不排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機會釋法。

譚耀宗今日(26日)出席一個活動後,亦表示《港區國安法》以中文制訂,英文版本只供參考,立法原意不可能容許「不諳中文人士、或外國人」參與其中、以及在庭上辯論。似乎暗示訟辯雙方、以至法官等參與者都不得是外籍人士。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基本法》第90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26日)接受電視台訪問時表示 ,《基本法》只指明了終院及高院兩名首席法官的國籍或居留權限制,其餘各級法官都無相關限制。不過,他同時提到可以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長官「指定」,「已是特別安排」,換言之可由特首挑選。

林定國。(夏家朗攝)

查錫我:語言只是技術問題 《國安法》都有英譯本

翻查資料,由《港區國安法》實施至今,至少27名法官獲確認為「指定法官」,或曾審理國安案件、即最起碼當時屬「指定法官」,包括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以及高院法官李素蘭。《香港01》正向特首辦及司法機構查詢有關指定法官的名單及要求,是否包含國籍及語文能力要求。

不過,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香港01》查詢時則指,香港法律著重雙語、有翻譯。大律師查錫我則指,雖然《港區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但仍依循普通法原則,認為以《國安法》用中文撰寫為由,拒絕讓外籍律師及法官參與理據不充份。他認為,語言問題只是技術問題,可透過翻譯解決,政府亦有出過英文版本的《港區國安法》:「政府英文版本係亂咁寫㗎咩?唔係㗎嘛。」

而《港區國安法》第44條,有關特首指定法官條文,只有一個明文要求,就是「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港區國安法》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