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教材.博評】混淆不同概念,亂將人權與義務掛鉤

撰文:張秀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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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幾日,報章揭發教育局網站上,一份名為「憲法與《基本法》」的教材偏頗,連貴為行會成員的湯家驊資深大律師,都認為教材有相當多的陳述和概念出了問題。教材當中「進行街頭示威,反映香港人民主意識粗糙膚淺」「諮詢溝通機制有效,不應用街頭示威」這兩處,引起不少人批評,尤其是這兩處的描述,的確是與《基本法》條文,保障香港人示威和表達自由相違,也錯誤引導學生的思考方向。現時不少學者,均認為示威是公民社會的一個重要部分,而公民社會則是監察政府的重要一環。因此,街頭示威、公民社會,均是民主建設的重要一部分。將民主示威打成負面行為,只是反映教材製作者的無知。

教材當中「進行街頭示威,反映香港人民主意識粗糙膚淺」引起不少人批評((「明法達義──《基本法》學習教材套(初中)」核心單元(二十一):公民權責 基礎部分p.8)

一直以來,公民教育都存在一個大問題,就是將教學內容側重於公民責任,但忽視了本身大家都可以享有的權力。大家在小學時,相信常識科都會學到一課,叫「權利與義務」,內容其是都是環繞社會公民既然享受到一些公民權利,就要相應地付出有關的義務。將權利與義務、責任掛鉤,其實是公民教育的一個大缺陷,將權利的概念錯誤地扭曲。本身基本人權、權利的形成,與義務、責任無關,而是每人出生就應該享有的,而不是有了政府才賦予每一個人應有的基本權利。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段就提到「人人生而自由」,就可見自由本應是每個人出生應可享有的。政府的設立、憲法與法律的制定,其實是為了保障這些自由和基本人權,而非本末倒置,將兩者的因果關係倒轉。而義務本身,是為了令社會和政府順暢地運作,因而要求每個在社會生活的人需要為社會付出一點義務,以及遵從法律的規定。因此,現時的公民教育與常識科的教材,其實與世界對人權的定義和詮釋有點距離。

同樣地,《基本法》教材最大的問題,也出自將不同的概念混淆,同時將學生引導至錯誤的方向。看到最近,內容表面上是傳授一些《基本法》的基本知識讓學生了解,然而實際上不少的描述都是具偏頗而針對性的。

如果以血緣、文化、經濟,甚至歷史古蹟的存在,而證明領土「自古以來」的概念,其實是一個非常重大的理解錯誤。(「明法達義──《基本法》學習教材套(初中)」單元一P.2)

首先,教材在開頭詮釋為何「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不可分裂的一部分」。在一開頭時,教材好像有點批判性地,令學生可以理解不同歷史意見,然而實際上就要學生對整個概念照單全收,不斷地透過「屬土劃定的原則」、「歷史證據」等,不斷重覆地論證香港本身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如提出「李鄭屋古墓」、「南越王古墓」的存在,以證香港為中國自古而來的領土。然而,「領土劃分」的概念本身,是根據相關國際法而訂立,如果以血緣、文化、經濟,甚至歷史古蹟的存在,而證明領土「自古以來」的概念,其實是一個非常重大的理解錯誤。

另外,在政治體制的一章當中,關於「普選行政長官」,就有一頁要求學生評估,「普選行政長官」後能否促進或解決不同問題,如「增加就業機會」、「降低樓價」等。本身《基本法》45條規定,行政長官選舉最終符合「普及而平等的方式」選出,而這項的規定本身是《基本法》在制訂期間,北京政府對港人所作的承諾,與解決社會問題沒有直接關係。將民主選舉權利,與解決社會問題掛鉤,最終只會令學生以功利的角度出發,理解民主選舉。這樣的教育方式,根本不能令同學了解到民主、人權等普世而受港人推崇的價值。

這樣的教育方式,根本不能令同學了解到民主、人權等普世而受港人推崇的價值。(資料圖片)

根據教育局最新的規定,中學需要在學生的初中階段,三年共需要教授《基本法》課程15小時,讓同學認識《基本法》的條文和歷史。然而,如果按照這樣偏向官方取材的教材授課的話,情況就猶如當年教聯會旗下機構,國民教育服務中心出版的《中國模式國情專題教學手冊》一樣,利用公共資源摻雜私貨。假如真正要推動《基本法》教材,就應該尋找更具權威的法律和政治學者,以及大專院校的研究機構合作,製作符合教育理念和需要的教材,而不是透過教育滲透當權者的政治目標和價值。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