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博評】既有國旗法和國徽法先例,何必杞人憂天?

撰文: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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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將引入本港,馬上出現「條件反射」的反對聲音;這跟所謂聽到國歌就要「條件反射」地感觸流淚,其實又有何分別?

的確,如果《國歌法》是中央強加諸香港的法律,一切都如霸王硬上弓,大喊「唔好」就絕對合理之至。不過,由政府到法律專家,都已說明這並不可能。最主要原因乃兩地法制不同,例如草擬中的《國歌法》涉及行政拘留罰則,在香港便無相關法例可循——試問,這又怎能搬字過紙,直接在香港實施呢?所以,這必須經過本地立法程序,亦即經過立法會的審批,接受民主及議員們的洗禮,情況就似已實施的《國旗法》和《國徽法》。所以,以為《國歌法》將直接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引入香港,無疑是種不必要的顧慮。

進一步言,既然香港有了《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本地立法先例,那麼為何大家卻對《國歌法》另眼相看?事實上,回歸20年來,《國旗法》和《國徽法》在港就沒甚麼爭議可言。於此基礎上,倘若《國歌法》大致倒模《國旗法》和《國徽法》,包括甚麼情況是違法、一旦違反又有何罰則等,相信釋除疑慮的工作便可望迎刃而解——這是港府必須認真考慮的。

正在全國人大審議的《國歌法》草案內容,主要如下:訂明侮辱國歌的定義,例如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和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等;國歌不得用於商標及商業廣告、私人喪事、以及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規定奏國歌時的禮儀,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面向國旗、行注目禮;至於違反規定的懲處,則初步提到由公安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話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好了,看過以上「內地版」的《國歌法》,人們難免質疑條款不夠客觀,例如何謂莊重便難有標準,故此擔心市民會不慎誤墜法網。那麼,「香港版」又應如何制訂?討論之前,不妨先看看「香港版」的《國旗法》和《國徽法》,看罷之後不難發現,這跟上述《國歌法》初稿其實甚為相似。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4款說,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這實好比不能惡意修改國歌歌詞;第6款也限制了,國旗不得用於商標或廣告、私人喪事、而國徽更不得用於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和私人慶弔活動,可以說這較國歌的規管更加嚴格;至於違反以上規定的罰則,則最高只涉被處第2級或第5級罰款,毋須判監;第7款指,唯有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才會可處最高3年監禁。

顯而易見,除非嚴重地公開和故意侮辱國旗和國徽,否則其餘舉動最多只會被判罰款(以取代「內地版」的行政拘留吧);「國歌法」在港立法時,理論上應該及預料不多不少地參照以上《國旗法》和《國徽法》現行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回歸20年來的經驗說明,除了有人公開故意焚燒國旗而被判監,此外就幾乎未聞市民因為《國旗法》和《國徽法》誤墜法網。

人大常委會議今日繼續審議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3的議案,料周六表決。(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上文是從法律角度,說明市民根本毋須對《國歌法》杞人憂天。而從道理來說,《國歌法》的訂立也是可以理解的。

畢竟,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禁忌」。好像德國,納粹就是當地禁忌,並且採用「禁忌規範化」的立法方式加以管制。其他諸如反猶太、反種族隔離等「禁忌規範化」法律,亦在西方國家非常普遍。另外,由基督教到伊斯蘭教,「禁忌規範化」更是司空見慣,好像死刑、墜胎、安樂死等等都極具爭議。至於奉行君主制的國家,以至是新加坡,也將侮辱國王及侮辱總理李光耀的禁忌以立法方式禁止。當然,在現今高舉自由、人權的世代裡,「禁忌規範化」或與此價值觀相違;可是,毫無疑問,世界上仍有不少人非常重視類似「禁忌」,並且將之放到比自由、人權等更高的位置。有的地方強調宗教、有的地方強調種族平等,而中國的傳統文化便強調國家觀念,由「華人與狗不得內進」到「東亞病夫」的侮辱,無疑都是中國人的一大「禁忌」;將侮辱國家的行為「禁忌規範化」,道理實如出一轍。縱然「禁忌規範化」須否去到刑事化監管,相關程度問題是可以商椎的,但只要罰則輕重適宜恰當,再加上主流民意並不反對的話,實看不到有太大的非議反對理由。

相對而言,總會有人不視此為「禁忌」,而他們亦自然不欲自由受限,包括限制了相關「禁忌」的創作自由。此所以,法國有刊物會侮辱伊斯蘭真主,美國近日還出現了「白人至上」衝突,反猶太亦見重新抬頭跡象;然而,眾所周知,有些東西不能輕易「開玩笑的」。事實上,倘要發揮創意,在「禁忌規範化」下仍有大量空間——始終,所謂創意,不正是打破框框嗎?即如中國古詩,其實也含不少規格與限制,可是,字數受限帶來「建築物」、平側受限帶來「音樂美」,在「禁忌規範化」內發揮創意去挖盡「走位美」以至「擦邊球美」,也是創意極致的一部分吧!惟說到底,無論如何,辱人辱己的「禁忌」還是少玩為妙!

最後補充一點,《國歌法》雖是香港的「新事物」,但其實我們亦已多少受到「國歌法」的監管——有球迷因為噓國歌而致港隊被罰,豈不是國際足協對港行使了其「國歌法」嗎?其實,就連《蘋果日報》社評也說,美國、加拿大等地都有「國歌法」,不過就強調相關要求是可執行和沒判刑規定罷了。所以,如前所述,歸根究柢,一切關鍵只在於「香港版」的《國歌法》怎樣制訂、以及罰則若何——換言之,《國歌法》在情在理均宜在香港實施,爭議點僅為該法的具體內容,而只要相關規定與現行《國旗法》和《國徽法》看齊,相信必然有效釋除公眾疑慮。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