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原居民的丁權,除了「套丁」還可以「飛丁」

撰文:陶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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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廉政公署案件提堂,案情指有發展商賄賂兩名原居民,誘使對方向地政總署撤銷反對發展商的丁屋項目。此案經傳媒報道後,再次令人關注丁屋問題。但話說回來,丁屋衍生的弊端又豈止行賄受賄此等「尋常事」?

平時有留意香港土地政策的市民,均會大致知道丁屋的「玩法」,也一定聽過「套丁」這個術語——原居民將自己的建屋權賣予他人,便是套丁(此乃犯法行為,有人因此身陷囹圄)。但除了套丁之外,還有「飛丁」這回事,我們從中也可看見丁屋政策對香港整體土地規劃的影響。

根據現行政策,丁屋除了要建在「鄉村式發展」地帶(俗稱V-zone),還要位於「認可鄉村範圍」(Village Environs,簡稱VE)。這個規則本來十分容易理解,但問題在於現時全港有73條新界鄉村沒有劃定村界,對於這些鄉村的原居民來說,也就沒有什麼VE可言。那麼,他們豈非無法申請興建丁屋?當然不是。

為了照顧這些原居民的需要,地政總署容許他們「飛丁」,也就是在村附近的V-zone興建丁屋,而不用考慮VE問題。早前有記者曾經扮作蓮花地原居民到元朗地政處放蛇,該處職員即向記者「教路」,由於蓮花地沒有固定村界,因此V-zone才是獲批建屋的首要條件,他們可考慮在八鄉的V-zone申建丁屋。對此,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梁福元也直言沒村界的鄉村原居民在興建丁屋時確實擁有較大自由度。然而,這種只適用於少數人的自由,卻使丁屋規劃更形複雜,政府盤算新界土地用途時也多了一重考慮。

另一方面,即使原居民所屬鄉村有固定村界,也可以參與飛丁。據現行成例,假如某原居民在自己的鄉村找不到合適土地建屋,便可以向地政處申請在另一條村建屋,前提是該村的村民並不反對。這種安排看似公平,但也被無孔不入的丁屋發展商找到漏洞——有原居民遭盜用身份,主動向地政處表明不反對他人飛丁,當事人向地政處投訴,反受不明來歷的滋擾與恐嚇。由於新界鄉黑關係盤根錯節,政府一般不欲介入新界鄉事問題,因此受害的原居民不時有冤無路訴。

由此可見,飛丁制度使丁屋的興建地點擴展至村外,影響土地規劃;同時由於丁屋屋苑涉及億元生意,利之所至,本來不欲惹事生非的一般原居民也因而受到滋擾。思前想後,要處理飛丁衍生的問題,必須為所有鄉村劃定村界;然而,這些鄉村多年來也無法劃定村界,想來那定是個天大難題;那麼,更根本的解決方法,或許是直接取消丁權,進而釋放預算用來興建丁屋的900多頃V-zone?最近成立的土地供應專責小組中正好有鄉議局代表張學明,未知他們會否討論這個課題?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