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首宗同志受養人簽證案上訴得直 香港平權之路艱險難行

撰文:李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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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英籍女同志QT受養人簽證案上訴得直,讓同志群體鬆了口氣。上訴庭指接納同性伴侶簽證不等於承認同性結合的法定地位,以行政和可行性拒發同行伴侶簽證並不合理。這是香港首次有裁決將同性關係與異性婚姻關係同等對待,直接挑戰現行政策對同性伴侶的間接歧視,對香港同志平權運動而言有重要意義。

QT與同性伴侶SS於2001年在英國合法登記,隨後SS前往香港工作,QT兩度申請受養人簽證均遭入境處拒絕。QT曾於2016年提請司法覆核失敗,今年上訴終於成功。原訴庭法官指儘管性取向屬於基本人權,但因香港法例中的「配偶」指異性,入境處實行政策要劃出清晰界線,故對異性和同性結合採取不同待遇。上訴庭法官則認為,因性取向提供不同待遇須有極其嚴格的審查,當局必須證明該限制「不超出合理所需」。

翻看現時法例所保障的婚姻權利,將婚姻定義為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資料圖片)

翻看現時法例所保障的婚姻權利,將婚姻定義為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這在亞洲十分普遍,目前只有台灣在同婚運動中有實質性的成果。QT上訴成功只是例外,抑或為漫長的性小眾平權路的助燃劑還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該案顯示出香港離實現同性平權還有很長的距離。

儘管香港每年都會舉辦「香港同志大遊行」,社會亦未有激烈聲音壓制同志群體表達訴求。但從法例上看,同性戀群體本應擁有的多數基本權利保障仍舊缺位。例如自1990年代香港社會便開始討論的性取向歧視條例,連立法諮詢都未能排上議程,現有的歧視條例亦未包括性傾向。反觀世界各地,早有多個國家就性傾向指定反歧視條例,可見香港在保障性小眾群體的基本人權方面停滯在保守階段。2015年曾有調查顯示,認為同性戀及雙性戀者因為性傾向受歧視的情況為嚴重者比例逾50%,而認為未受歧視的受訪者比例為20-30%。

今次QT案不是同志平權議題中首宗申請司法覆核的案件。在今年4月,在新西蘭和同性伴侶合法註冊的入境事務主任因不獲批准享有已婚公務員福利,提出司法覆核。可以看到,社會上逐漸出現同性配偶在不同條例上均受到限制,除了受養人簽證外,已婚公務員及其配偶的福利(包括醫療等)、依《税務條例》(其中指明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申報兩人以婚姻關係合併報税,以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都曾引起社會關注,政府在修訂草案時是否將異性和同性伴侶區分開。

就在三個月前,台灣同婚釋憲撼動亞洲,有望成為亞洲首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地區。(資料圖片)

就在三個月前,台灣同婚釋憲撼動亞洲,有望成為亞洲首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地區。同婚釋憲結果公布後,有不少同志聲言終於可以去台灣結婚。幾分玩笑背後,更映射出同志群體在社會上仍是隱形人身分的現狀。捍衞同志平權的道路漫長,連以公民社會見長的台灣,從「社會關注」、「形成共識」走到「法律討論」,都經歷了至少30年的時光。相較之下,雖然近年來公眾對性小眾議題的關注度有所上揚,社會上還是瀰漫著保守和壓抑的風氣。不久前,符合紅十字會條件的男同志才允許獻血;更有立法會議員曾將同性戀暗喻為畜牲,惹人瞠目結舌。

誠然,同志議題在任何一個社會都難以一蹴而就,需要持之以恆地構建人人平等的價值觀,香港社會因有宗教因素,不難理解性小眾議題頗受爭議。但香港一向自詡為國際都市、追求民主社會風氣,在推動性小眾議題上著實步履緩慢,值得社會各界深思。個人對性小眾群體的性傾向有看法無所非議,但性小眾群體的個人權利不應因性取向受到限制。

必須承認,在社會難有普遍共識(事實上,LGBT平權議題幾乎永遠無法取得共識)和缺乏廣泛討論的情況下,要想達到台灣平權運動的進程還十分困難。如此情況下,政府更應主動檢討涉及性小眾群體切身利益的條例,推動不同層面的討論和立法。而非僅僅在社會出現爭議性事件、邊緣群體遭歧視選擇輕生等悲劇發生的時候,才有淺嘗輒止的討論;或因同志群體紛紛「逃往」外國結婚,社會才驚覺為時已晚。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