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藥.博評】「禁」非對症下藥 何不倡議「緩減傷害」?

撰文:曾醒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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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旨聲明,這篇文章的探討必須在以下框架內進行討論,否則只會東拉西扯得焦點模糊:

1. 「聽音樂」濫藥和「玩/造音樂」濫藥,是兩種不同狀態,而本文主要討論前者,尤其是指那批出席大型音樂活動濫藥者。
2. 在香港法例上,「大麻是毒品」是沒有爭拗餘地的事實;但在地域及文化上,大麻定義極具爭議。由於本文沒有足夠篇幅討論,故只會對應報導,針對是次音樂節導致意外的毒品(搖頭丸)作探討。
3. 本文並不主張濫藥,立論是建基於筆者認為「禁」不是對症下藥。

9月16日在西九文化區舉行的電子音樂節「Road To Ultra」,先後有四人在場昏迷送院,當中一人不治。死者死因有待驗屍確定,但報導指警方在場撿獲小量毒品;而三名昏迷病人對安非他明、甲基苯丙胺和MDMA呈陽性反應,三者均是冰毒或搖頭丸等毒品的常用成份。                 

作為經常與「黑毒法」(黑社會、吸毒或違法)年青人接觸的社工,當我看見這報導時尤其敏感。吸引我探討的是,香港社會究竟會如何論斷這場與毒品扯上關係的音樂節呢?

事實上,從本港兩大最高銷量的報紙標題便可略知一二。《蘋果日報》9月18日頭版報導,標題是「西九電音節淪毒品派對」;同日,《東方日報》「東網電視」標題為「音樂節淪毒品節?」而我在進行資料搜集的過程,發現其他電視媒體即使在用語上留一手沒有用「淪毒品乜乜乜」等字眼,但共通點就是鏡頭長時間捕捉音樂會現場遺下大堆垃圾的畫面,大概是隱喻這裡經歷了一個烏煙彰氣的晚上。

9月16日在西九文化區舉行的電子音樂節「Road To Ultra」,先後有四人在場昏迷送院,當中一人不治。(資料圖片)

除了傳媒,坊間亦有不少人推波助瀾,想說的就是那條可能你也有份看過、甚至share過的「西九毒品狂歡節的一面禍害鐵證」短片。該片長約10秒,內容是兩名美少女在人堆中跳舞,一個咬著奶嘴全身舞動搖頭,另一個則被一名男子抱著腰枝隨音樂搖頭,兩人疑似服用了搖頭丸。短片帖子留言通常都是一大堆辱罵,繼而把矛頭指向音樂會,嗟嘆香港「點解搞成咁」云云。諷刺的是,短片瘋傳了好幾日,才有人指出該片早在香港Ultra前已在網上流傳,香港Ultra慘食死貓。

濫藥零容忍植入民心

上述兩種現象是怎樣形成的呢?或許不應一句「香港人睇人PK最開心」就作結;當中大概可見政府對吸毒採取的零容忍態度,已植入一般人對濫藥行為的厭惡,以致延伸各種有意或無意的污名化。我們當然認同任何由濫藥引致的死亡或引伸的後遺一個都嫌多,但當一個數千人甚至近萬人參與的音樂節,四人發生意外便被形容淪為「毒品派對」及「毒品節」,數據上是否合乎邏輯?那麼比例上嚴重得多的渣打馬拉松是否要叫「抽筋派對」?又或聖誕節假期每區每晚都有多於四人醉酒,是否也應稱聖誕節淪為「醉酒節」?把一件並不普遍的事打造成「淪為」什麼什麼,是十分廉價的污名。另外,傳媒也好,普羅巿民也好,若沒有審慎Fact check,也是容易跟大隊跌入討伐行列的原因。

為了撰寫此文,我特意請教一些社工同行、音樂人及濫藥過來人的意見,他/她們都提供了許多寶貴見解。不過特別之處竟是社工的看法較為兩極,明顯分了進步和保守兩派;情況有點像幾年前的「社區驗毒」爭議,雙方在「嚴禁」的角度爭持不下。支持嚴禁的社工貫徹零容忍政策,講明一個都嫌多,以保護之名要求杜絕這類音樂節;就算現實上不能禁絕,也要確保加強管制,例如未成年不能參與等等。

當中大概可見政府對吸毒採取的零容忍態度,已植入一般人對濫藥行為的厭惡,以致延伸各種有意或無意的污名化。(政府宣傳片Youtube截圖)

即使大家都是師承同一套社工價值,但也可能出現南轅北轍的想法。如果我是執法部門,也許我都會認同「大家長主義」的威權手段,就像新加坡什麼都禁便最乾手淨腳。然而,若認真拆解問題,那就應該從每項細節了解箇中緣由。

1. 濫藥是個人選擇

音樂與毒品的歷史大概要從1969年的Woodstock Fest說起,我認識不深,無意班門弄斧。但若然將音樂和毒品扣上必然關係,是極無知的說法;音樂類型眾多,音樂人也有各種不同形態,而濫藥是個人選擇或習慣,不等如所有人如是。這是公眾最容易犯上以偏概全的心態,用今日潮語就是「有樂迷吸毒,唔通個個樂迷都吸毒?」若誤認為音樂和毒品對等,隨意把大型音樂節污名化,情況大抵就像公眾覺得紋身和黑社會對等一樣。

2. 無良製毒及販毒

當我們不停探討應否停辦音樂會時,有沒有想過截斷毒品供應來源才是對準焦點呢?尤其發生意外很大程度和藥物的成份不明有關,這絕對關乎無良製毒及販毒的問題。作個比喻,如有人在學校濫藥發生事故,學校不可能因此而停辦吧;同樣道理濫藥者也會在家裡或酒吧吸毒,而直接打擊毒品來源將會把責任歸咎於音樂節更有效。

3. 禁絕助長隱蔽

這幾年接觸長期濫藥者的經驗所得,零容忍政策引伸的「靠嚇」及「污名」,主要帶來「隱蔽化」的效應。既然社會打正旗號不容許,將濫藥者妖魔化成過街老鼠,有濫藥需要的人也只好愈食愈隱蔽,不欲被人知道。若音樂節被逼禁辦,又或諸多規矩,只會鼓勵更多人去更隱蔽的天台Show、工廈Show。這裡所指對這類小型地道Show並無貶義,只是想點出禁辦音樂節只是頭痛醫腳;事實上有時去音樂節的人是「享受派對」多於「享受音樂」,沒有音樂節也可以去其他派對場所濫藥。

4. 真正兇手是劑量問題

政府的零容忍政策,把毒品形容為毒藥,不可一不可再。但毒品終究不是「毒藥」,意即不會一服用就即時口吐白沫死亡。真正導致出事及或死亡的是劑量或成份問題,現時藥物在非法下自然沒有任何監管,藥性、成份等資訊缺乏透明度,這才是令人OD(Overdose)致命的元兇。濫藥者即使和拆家關係再好,拆家都不會百份百清楚藥物的成份、藥性和來源,大家不過是一場買賣,沒有良心保證可言。

2006年屯門物質濫用診療所梁祟斌醫生便出版了一份「搖頭丸緩害手冊」,內容十分實用,但卻遭到社會人士非議。(青山醫院健康學院官方網站截圖)

值得倡議Harm Reduction(緩減傷害)

說到底,真正要回應問題,就是在措施上大膽實踐Harm Reduction。其實許多學者及同工早有倡議,只是政府一直避談,甚至有道德團體高調反對任何Harm Reduction,從事戒毒服務或性教育服務的同工應該感受至深。

若效法西方大型音樂會的先進做法,會在門外提供測試藥物成份的儀器,但我認為香港短時間內難以突破至如斯進步水平。既然如此,我認為以下措施較容易在現實上執行:

1. 擺放攤位及派發小冊子以進行正確藥物教育,內容可以是介紹指定某幾種熱門藥物特性為主(例如搖頭丸一定要多飲水降溫)、提醒不溝藥、不混合使用等。(2006年屯門物質濫用診療所梁祟斌醫生便出版了一份「搖頭丸緩害手冊」,內容十分實用,但卻遭到社會人士非議)

2. 在場要有懂得處理OD症狀的醫護人員,隨時進行正確急救。

3. 安排社工在攤位或在入場前以外展手法接觸樂迷,方便社工留意潛在濫藥習慣者,即使遇事時也較方便溝通,甚至可提供未來跟進。在沒有意外發生時,社工角色可能會被取笑與sell寛頻無異,但不要輕看此角色;濫藥OD不適者在嚴打下根本不會承認濫藥,社工若能取得對方信任,至少知道不適者吸食哪種藥物,能給予醫療人員資料採取更有效的施救方法。

4. 現場應提供免費飲水,有時場地賣水太貴,會令出現脫水徵狀者不願購買飲品,但同時要注意避免脫水者飲太多水而中水毒。

英國少女OD事件值得深思

四年前英國一宗少女OD死亡事件,很值得每一個從事關注青年用藥的工作者深思。2013年7月20日,英國牛津郡一位15歲少女Martha Fernback,因服食0.5 gram純度91%的MDMA (一般英國街頭買到的Ecstasy平均純度約58%),結果三小時後因OD終告不治。Martha母親Anne-Marie Cockburn在悲痛之中翻查愛女生前的上網記錄,竟發現Martha曾經瀏覽過MDMA的風險;原來女兒認為藥物純度愈高質量較有保證,所以才決定買最貴的一種藥物服用。Martha母親如夢初醒,驚覺自己女兒並非出於無知或被引誘而隨便「啪藥」入口,相反整個過程均十分重視安全。她認為真正害死愛女的,是禁藥政策把部份藥列為非法,以致資訊不流通,令用者對藥物成份無從追查致出事。

Martha母親後來決定將槍頭對準政府的禁藥政策,倡議藥物合法化,要求藥物監管及將藥物資訊透明流通化。她現在仍然「因女之名」,四出進行用藥教育及爭取藥物合法化。

到底是「斬腳趾避沙蟲」,以眼不見為淨的心態來看社會上真實存在的濫藥行為?還是「無謂再呃自己出面一切正常」,認真推動緩減傷害的價值觀?我看這是制訂政策者必須撫心自問的問題,到底我們的目標是「不要吸毒」還是「不要出事」?這將是影響深遠的判斷。

對比毒品,我認為在發生事故後二話不說污名化音樂會的濫藥死傷者,以及妖魔化音樂活動,此類訊息反而更毒。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