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述職.博評】新通報機制 能阻止銅鑼灣書店事件重演嗎?

撰文: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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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到北京述職,順帶見證特區與北京政府簽署通報機制2.0 ,把内地通報機構提升至包含國家四大執法機關及增設通報期限。明顯地,這是衝著銅鑼灣書店事件而來。中港兩地希望盡量改善機制,減低兩地司法體制衝突所引起之矛盾,這當然是好事。問題是,通報機制是答案嗎?

就這方面,我們須留意到幾點基本事實:

第一,通報機制只是一種行政宣言;特區既是國家一部分,並不存在主權政府間的協議或條約。換言之,就算任何一方未能做到通報機制所要求之行為, 也不需承擔任何政治或法律後果。簡單而言,這只是一套自我約束的行政框架,出發點是善意的,但有多大作用,大家仍需拭目以待。

第二,更重要的,是通報機制既如其名,只是一種通報的程序。意思簡單不過,在一個刑法並不透明的制度下,通報機制可令執法行為比較透明。特區的執法制度透明度高,有沒有通報機制也沒多大關係,但內地情況則稍有不同;通報機制可令港人進一步了解內地的執法情況,令受制於執法措施者的家人多一點信息而不至求救無門。但大家不要存有幻想,這通報機制的功能只此罷了。

銅鑼灣書店事件關鍵問題在於跨境執法。所謂跨境執法的意思,是指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跨越邊界到另一個司法體系的地方執行本身的法律,這種行為很多時是違反實際執法地方的法律的,因而乃屬一種全無合法性或合理性的行為。可惜這種一般被稱為「黑任務」(Black Operation) 之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卻經常發生。事實是,近年有不少國家不時進行這種「黑任務」;例如美國、法國、南韓、北韓、以色列、哥倫比亞、土耳其、埃及和中國等。當然,很多國家進行這種「黑任務」並不代表這種行為具合法性或合理性;但這種行為的存在卻是不爭的事實。

很多國家進行跨境執法,並不代表這種行為具合法性或合理性。(視覺中國)

那麼除了譴責這些行為外,在法律制度上,我們可以做甚麼?一般而言,不同司法領域進行司法互助是一種可以減少「黑任務」的唯一途徑。司法互助可以分為很多層次,如:一、有人在不同司法地域同時犯了罪,不同司法地域可以透過協商,決定應由哪一個司法體系處理有關犯罪行為;二、有人在司法領域甲犯了罪,但他逃到了司法領域乙或他本身是司法領域乙的居民,司法領域甲可以透過通輯令要求司法領域乙逮補及移交犯人到司法領域甲接受法律制裁;三、司法領域乙的居民被司法領域甲判監,但基於人道或其他理由,囚犯可透過協商,轉移到其本身居住的司法領域繼續接受法律制裁等。

這些不同程度的司法互助協議是唯一可在某程度上解決司法體系互相衝突問題的方法。特區至今已與全世界很多國家簽署了不同程度的司法互助協議,唯獨與祖國卻沒有這種移交疑犯的協議。早在二千年,當我還在出任特區大律師公會主席時,我已不斷公開呼籲特區政府與國家有關部門盡快進行疑犯移交的司法互助協議,盡量減低「一國兩制」下,不同司法體系所帶來的衝擊和矛盾。可惜因爲種種理由,這種協議遲遲未能達成。

在這方面,我們面對的困難著實不少;第一、兩地刑法差異甚大,很多內地的刑事行為在特區並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要求特區法庭把一些本地認為沒有犯法的人移交至內地接受當地刑事審判,實在有違人道和特區的基本法律要求。第二、內地懲處刑罰包括死刑,在特區而言,不但人道上是不能接受的,亦違反過去多年來特區刑法的懲處標準。這些難以輕易化解的法律及政治矛盾,導致中港兩地遲遲未能在刑事司法互助安排上達成任何實質協議。

儘管如此,在一些不涉及以上所談及的兩地刑法差異之刑事行為,中港兩地實在沒有理由未能就其他刑事行為達成一般的刑事互助安排協議。假若我們檢視特區和其他國家的不同互助協議,我們也不難察覺,很多這些協議具有不同的移交豁免,藉以避開兩地不同刑法標準所引起之矛盾。從這角度看,特區與內地政府實應繼續努力,達成一些最基本的刑法互助協議。若能做到這點,最少也可能令一些不必要之跨境執法行為盡量減少。這對真正全面準確地落實「一國兩制」實有莫大的幫助,更是兩地之福。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