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錯?高官不會告訴你的真相

撰文:黃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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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水事件中,制度出錯,但無人負責,要說得通的話,就只有一個可能性,就是制度是由石頭爆出來的。
可是,制度也是由人創造出來,而非好像聖經故事〈十戒〉一樣,由上帝頒布,突然從天而降,所以無人需要負責,一切也是上帝的錯。
再者,即使鉛水是天災,並非人禍,也不等於無人需要負責,在全世界,也有官員因救災不力而受罰或下台。

鉛水之禍,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及水務署署長林天星向公眾致歉;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則認為是制度缺失,無官員需要承擔個人責任。(江智騫攝)

「制度的錯」這個神奇的名詞也引起了很多聯想。有一種罪名叫「莫須有」,因為這罪名,宋朝大將岳飛被處死。亦有醫生朋友告訴我一個笑話,內容是:手術成功,病人死亡,無人需要負責。

以上邏輯的進階昇華版便是「制度的錯」。因「制度的錯」這罪名,市民健康受損,反而官員無須受罰,這和手術成功,病人卻白白犧牲的奇譚又有何分別?

稱制度的錯 但明明官員多次不跟制度

使問題更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當你真心相信官員的說話,認為香港仍事事講求制度,制度凌駕人治的時候,多次長官意志蓋過制度的回憶,便即時在腦海湧現。早年有董建華年代建違反公平競爭制度,不經公開招標便把珍貴的土地發展權,雙手奉送給了李澤階的電訊盈科公司的「數碼港事件」;到「一男子」因素,推翻整個免費電視發牌制度,而不向王維基公司發牌的「香港電視發牌事件」;最近,便有「特事特辦」的特首女兒涉嫌享有特權,手提行李獲送入禁區的「行李門事件」。

經過一連串事件,很難不使市民懷疑所謂「制度的錯」,是存在着雙重標準,是一個推搪的理由。當公眾不知情的時候,官員便任意破壞制度,實行「特事特辦」,自把自為;但萬一相關事件曝光,又突然把制度的重要性和約束力無限量地放大,把自己的角色和影響力無限量地縮小,說到底,無非想將自己的責任推得一光二淨。

「制度的錯」是雙重標準 教壞細路

重要的是,無論在學理分析或政府的實際運作上,「制度的錯」也絕對是一個教壞細路的歪理。在政府內,位高權重的問責高官及部門主管,分別擔當着決策者和管理人兩個重要的角色,他們的身份有別於前線的公務員,主要的工作再不是執行政策,而是制定政策,及建立制度來解決公共問題。顯而易見,即使整件鉛水事件是源於制度的錯,各局長及署長也罪無可恕、責無旁貸,因為建立制度及確保它的有效運作正是他們的責任。

制度的錯,也就是他們的失職!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