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來稿】議員涉嫌發假誓 律政司必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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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給予機會梁頌恆、游蕙禎再宣誓就職立法會議員,從法、理、情都是沒有任何爭議的空間,只是泛民律師利用專業身份,把事實扭曲,意圖誤導香港人的把戲。

梁頌恆與游蕙禎嘗試進入會議廳宣誓。(羅君豪攝)

文:高瑩樂

直到今天,投票支持梁、游的選民多次打電話到電台罵他們——我們選你們是希望立法會有年輕人的聲音,不是叫你們身教下一代如何用粗俗言論侮辱中國人。根據法治理念,梁、游在參選前簽署了支持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確認函,為其服務香港人的基礎條件及政綱,有選民是因為真心相信他們會支持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才向他們投票;但其後二人的所有言論、做法,明確觸犯選舉前的承諾,絕對是刻意欺騙選民選票的違法行為,從法治精神的邏輯推理,他們從一開始已經觸犯刑法。

引用其他媒體引用法律規定的報道:梁、游辱國播「獨」的行徑,不僅足以構成就任資格被取消,亦涉嫌違反《立法會條例》第40條候選人聲明及承諾誓言、《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則》第103條的虛假聲明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意圖叛逆罪,及第9、10條的煽動罪。而根據基本法第79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兩人不僅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律政司必須追究其涉嫌發假誓等違法責任。

民選議員固然代表着民意,但是議員的一言一行還是受到法律監督。既然法治精神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議員怎可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泛民律師怎可能仍說這些選票是他們的,而認可他們的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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