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偉倡特赦.博評】不能特赦所有人,不如特赦學生先?

撰文:梁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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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為時79日的雨傘運動,是一整代年輕人一生不能磨滅的印記。
雨傘完結,社會撕裂,藍黃陣營壁壘分明,青年人對政府的不信任,達到爆炸性頂點。
薯片的「夢想辦」或許令社會稍為放下怨憤的情緒,但特首選舉結束,回歸現實,我們仍然要面對這個久未癒合的傷痕:怎樣處理?有什麼解決方法?

胡志偉的特赦論在一天內迅速發酵,民主黨最終開黨團特別會議釐清立場「止血」。(余俊亮攝)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提出,特首可考慮特赦佔領行動中所有參與者,同時赦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可惜,這個建議一出,便立即牽起萬重波浪,網上罵聲四起,楊岳橋由原先支持和解方向,立即改口,胡志偉亦於傍晚道歉並收回「大和解」建議。

法治國家也有特赦制度

對於特赦佔中參與者及七警等被建制如周浩鼎、湯家驊指,屬「破壞法治」之舉,我大惑不解。先論法治與特赦的關係。單單用法律的角度看特赦權,確實是離經叛道。一個國家元首或議會行使特赦權時,大部份時候不需要避嫌,甚至不需要給予理由。例如,美國前總統尼克遜因「水門事件」辭職下台後,繼任人福特同年宣佈特赦他。又例如,奧巴馬於卸任前,赦免因將機密文件洩露給「維基解密」而被判監35年的變性士兵曼寧,卻從沒有正式交代原因。但這樣具爭議性的特赦制度,卻見諸於有長久法治基礎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韓國等。

雖然每個國家能夠行使特赦權的政治機關及行使程序都不同,但回歸問題,一如建制派所講,如此「傷害法治」的制度,為什麼仍存在於各大大小小的法治國家?法治法治,法律與管治分不開,當以法律處理問題的結果與管治不一致時,特赦可能是補足法治的的例外機制。特赦的理由多數出於兩種考慮,一、政治和解,安撫社會,循國家及社會安定的考慮出發;二、法外開恩,法律不可能在任何時候都達至公平的效果,有些年輕罪犯可能因為一次的錯誤而毀掉一生,一次法外留情可能有助於人改邪歸正。

奧巴馬於卸任前,赦免因將機密文件洩露給「維基解密」而被判監35年的士兵曼寧。(資料圖片)

習主席「破壞法治」?

為著政治和解進行特赦,在不同國家都有先例。遠一點,有南非曼德拉特赦種族隔離政策下的罪犯,又如福特赦免尼克遜,原因是「避免水門事件引發的龐大訴訟進一步傷害國家」;近一點的,有上年緬甸趁新年特赦83名政治犯,當中包括多名學生;同年年底,越南特赦4000多名囚犯,當中包括政治犯;甚至乎國家主席習近平,都於2015年8月特赦過包括參與過國家戰爭在內的四類罪犯,涉及超過三萬人。如果進行特赦是「破壞法治」,請問建制派怎樣解釋習主席的特赦令?

在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明例寫到,行政長官可以「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權力」。特首若要行使特赦權,完全有憲法依據。那邊廂,建制派議員如梁美芬、蔣麗芸等,上月大力支持特赦七警,甚至《文匯報》都有評論認為「政治判決應該進行政治特赦」;這邊廂,民建聯李慧琼、周浩鼎卻指「特赦會損害法治」,建制派「打倒昨日的自己」。是否對建制派來講,特赦佔中者就是對法治的破壞,特赦「自己人」如七警就是對法治的彰顯?

說到「破壞法治」,釋法是破壞法治,梁振英利用律政司以不同法律空隙政治檢控政敵都是破壞法治。雨傘過後,政府愈來愈懂玩政治報復的遊戲,包括司法覆核4名立法會議員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及羅冠聰議員資格、以「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拘捕純粹將國旗反轉來放的鄭松泰、還有以「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等九唔搭八的罪名拘捕社民連吳文遠等,甚至在特首選舉完結翌日預約拘捕參與佔中的泛民議員,務求「一鑊剷起」一整代泛民中堅。利用法律程序進行不公義的政治審判,令律政司淪為秋後算賬的工具,這才是真正的「破壞法治」!

國家主席習近平,都於2015年8月特赦過包括參與過國家戰爭在內的四類罪犯,涉及超過三萬人。(資料圖片)

特赦學生,值得考慮

胡志偉提出「大和解」,可能未經深思熟慮,未考慮到實際執行的方法與細節,但我認為特赦這個方向,是值得我們深化、研究。局長大熱人選、同是民主黨的羅致光認為,運用特赦時需小心,可以從人道理由或政治行為作考慮,這個方向,令我想到習主席前年頒發的特赦令。其中一類受赦免的罪犯,是犯罪時年紀未滿十八歲,被判處三年以下徒刑的年輕人(犯重刑事罪者如強姦、販毒除外)。

我認為,在未有社會共識前特赦所有佔中參與者及犯事警察可能言之尚早,但特赦佔中時正在學的年輕人,卻非常值得深思。始終學生年紀尚幼,參與這麼大型的政治運動屬熱心社會的行為,部分人未必料到有如此沉重的刑事代價,於情於理,都應該給予他們多一個機會。要雙輸很容易,要雙贏很難,新特首若能有這種寬容,或可至少令社會行出信任的第一步。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