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偉倡特赦.轉載】特赦與法治

撰文:特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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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4月18日)一起床我就看到報道說民主黨的領導人提倡「大和解」,希望新任的行政長官能運用權力,特赦佔領行動中所有參與者,同時赦免「七警」和退休警司朱經緯。
我對是次建議是否合理先按下不表,我們從宏觀的層面看看特赦與法治兩者的關係。

當人們説起「法治」,我們就會很傾向於說法律是至高無上、法庭應該是獨立的並且要被予以尊重,這是法治狹義的理解。(資料圖片)

文:辨法論政

許多有法治(Rule of Law)的地方和國家,如美國、英國乃至於香港都有特赦權,當然因爲其政治制度運作之異,以致其運用方式亦有所不同。但是爲什麽在現行法律、司法系統之上,各國要給予行政機關首長或者主權代表者(國王)這一個特赦定罪者的權力呢?有人會問這不是不尊重「法治」嗎?

很多時候,當人們説起「法治」,我們就會很傾向於說法律是至高無上、法庭應該是獨立的並且要被予以尊重,這是法治狹義的理解。法治,或其英文Rule of Law,除了法之外,亦包含了統治、管治這一建構當今國家政府的重要概念,只談法不談治,就是只見樹不見林,而特赦這概念就從這而出。

法治說的是在日常情況下,法律成爲了人們、各公司法人、政府人員機關行動的基礎,守法是一個基本、以法律規範權力的運用亦是另一個基本。人類歷史中曾出現以神權或君權為日常行動基礎的時代,歐洲的中世紀以及中國的封建朝代正是一例。到了近代,人們認爲以法律代替以前神權、君權成爲日常行動基準更能(至少在意念上)保障人們的權益,所以就算是最威權統治的國家亦要在口頭上說自己的「法治國家,以法治國」。但是這僅是在日常情況。

古諺有云:「法不治眾。」當有足夠多的人起來犯法時,法律已經不再是大部分人行動的基準,問題就會由「他是否犯罪,應否懲罰?」去到「政府該如何管治?」。而特赦這一把尚方寶劍就是用來應對這一個特殊情況。而另一個我想到的特殊情況就是當一件事雖然嚴格上來說違法,但是其引申的道德爭議會去到一個無止境的地步時,特赦亦是一個能讓社會重回可管治之路的方法,如此的案例就如著名的船難吃人案件(R v Dudley and Stephens),其中當時的英女皇就特赦了被判絞刑的三個人。當然今天與我們有關的就是「法不治眾」的這個特赦基礎。

在歷史上,「法不治眾」的這個特赦基礎在我看來必須有幾個條件,首先是「眾」,要不是數量、就是受刑者能以其受罪感召出許多具行動力、撼動管治秩序的人(美國南北戰爭後的南軍領袖、或者如77年特赦貪污警察),又或者是因其罪孽早已深入其社會的骨髓,造成每一個人都或多或少是共犯的現象(納粹德軍或者種族隔離)。但是如果單單因爲「眾」而特赦,我們就可以看到美國南方黑人遭受不人道、不公平的現象依然在内戰黑奴解放一直出現,直到1960年代的民權運動後才有了些轉機。

所以想用特赦去達到良好管治的願景必須建基於真相和承認錯誤之上,而不是一種和稀泥式,「今次我地就打和啦,SUPER!」般幼稚幻想之上。就如在南非結束種族隔離政策之後,你想要為你之前所做之事得到司法豁免,你就要走到公開的聽證會上,面對着受害者家屬,直視着他們的眼睛説出真相。

法治這一概念深明有時候清官難審家庭事,有時候法庭在論斷一件事情是否違法時未能夠解決背後的深層次矛盾,以及其引申出的社會衝突,亦正因如此,特赦這一尚方寶劍就置放於政治任命官員(如政府首長)之上,讓他們保有一些酌情權,運用自己的政治判斷力去解決法律、法庭解決不了的特殊情況,當然用權時就要去考慮所作的政治結果(就如福特總統特赦了尼克松總統在水門事件的罪責導致了自己在及後的總統選舉落敗)。當然在法治的社會,尤其是當運用特赦權力的不是主權象徵時,法庭雖不會覆核行政長官所作任何決定的是非曲直,但是法庭會確保運用權力的程序穩當,行政長官已經考慮了所有應該考慮的東西(Ch'ng Poh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但是當你不求真相、不求犯錯者承認錯誤,只求上位者考慮管治問題而去運用特赦權力,這是乞求而不是平等對話。再者,「法不治眾」,當這個「眾」都不支持你時,你還有什麽能跟上位者談呢?

 

【編按: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刊於作者Facebook。】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