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工傷有爭議:勞工處無權判定 工友索賠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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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工程施工近六年,至今釀成九人死亡,響起了社會對工傷意外的關注。
根據政府資料,2016年上半年香港職業傷亡個案分別達103宗及17 283宗,分別較15年同期上升25.6%及0.9%,情況不容忽視。

預防是確保職業安全及建康的最有效方法。(資料圖片)

文:羅佩珊(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政策研究幹事)

預防是確保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最有效方法,不過對於因工遭遇傷亡的工友及家庭來說,工傷補償最為迫切,至少讓他們於失去工作能力期間得到收入保障,維持其個人及整個家庭的生計。

但香港僱員補償機制一直為人詬病。本港《僱員補償條例》的精神是不論過失及假定僱主的賠償責任。根據《條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如無相反證據,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意外」。若僱主對僱員的工傷事實、傷勢及賠償責任提出異議,工友須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問題是《僱員補償條例》並沒有賦予勞工處審定「相反證據」及判定工傷爭議的權力。換言之,一旦僱主提出異議或拒絕承認工人工傷事實及賠償責任,受傷工人惟有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但這往往要工人賠上兩至三年的時間等候法庭裁決,更重要的是拖延了對工人的工傷補償,為他們及其家人帶來沉重的經濟及精神壓力。

更甚的是部份僱主表示異議期間,停止向工友發放法定的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這又令工友陷入經濟困境。部份工友或須借貸款度日,有的甚至申領綜援以解燃眉之急。結果原來《條例》假定僱主賠償責任之簡明制度,因勞工處沒有判定工傷爭議的權力及繁複漫長的審訊制度,令工傷工友變相再受傷害,身心俱疲。

現行香港的工傷補償制度是採用僱主責任制的,僱主須按《條例》投購的私人保險以支付《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角色關鍵。若僱主對工傷個案提出異議,保險公司一般會對這些爭議個案的賠償資格及賠償額進行檢視。在此期間,保險公司或相關公證行代表或會以不同形式接觸工傷工友,例如要求工傷僱員簽署授權書索取醫療報告或病歷、要求陪診、要求接受指定醫生檢查等。由於工傷工友不知道保險公司或公證行的來歷及目的,所以會感到惶恐不安。有工友反映,有不良保險公司或公證行更藉以上的行為搜集不利僱員申索工傷補償的證據,向工人施壓,促其接受較低額補償金和解。

不良保險公司或公證行更藉以上的行為搜集不利僱員申索工傷補償的證據,向工人施壓,促其接受較低額補償金和解。(視覺中國)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年前探討了香港、台灣、日本、英國及新加坡的工傷補償制度,發現除香港及新加坡外,其餘三地均設有專責的勞工部門判定工傷事實及賠償爭議。若僱傭雙方不服勞工部門的裁斷結果,最終才交由法庭審理。此外,新加坡與香港的情況類近,都是規定僱主須購買私人保險承擔僱員因工傷亡的賠償責任,同時勞工部門負責處理工傷賠償申請及評估工傷損害程度。即便如此,新加坡《工傷賠償法》賦予人力部判定工傷爭議的權力。若任何一方對傷勢或疾病是否與工作相關產生爭議,人力部有權舉行聽證前會議。異議一方須提出證據,未經証實的異議將自動取消。如果爭議仍未解決,個案才交勞工法庭處理。根據新加坡政府的資料,大部份的爭議個案在兩至四個月之內於聽證前會議得到解決 。

可見由勞工部門處理及判定工傷爭議有例可鑒。我們建議政府應參考上述地區的經驗,透過修訂《僱員補償條例》,賦予勞工處判定工傷爭議的權力,若爭議未能解決,才向法院提出上訴。我們相信這既可縮短申索時間及減少訴訟,同時緩和保險公司及公證行與工傷工人的緊張關係,舒緩工人的身心困擾。長遠而言,政府應於公營醫療系統中設立工傷病者個案的治療及復康機制,協助他們早日重拾工作能力。此外,政府應成立具集體承擔功能的中央僱員補償保險制度,攤分僱主的補償風險,同時確保所有傷亡工友不因僱主違法沒有投購私人勞工保險而失去工傷補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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