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鷺鳥林.博評】只有人命是命?談樹木管理與動物保護政策

撰文:張秀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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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人會認為今次修樹意外是個別事件,但這樣也已經可以體現出當中部門之間的協作出現問題,反映當中的漏洞。動物的生命也是生命,而大家應該盡力保護之,而非草菅性命。康文署絕對不應因為此等無知的投訴,而作出如此錯誤、破壞生態的決定。
張秀賢

傳媒報導,康文署因收到雀糞的投訴,從而在大埔廣福道修樹,導致多個鳥巢跌下,巢中的雛鳥死亡或重傷。事件令公眾和街坊憤慨,質疑為何處理雀糞問題需要剪樹。

根據資料,該處為全港第二大的鷺鳥林,為鷺鳥繁殖和棲息地,並在1994年被列為「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佔地1.2公頃。按此推斷,照計漁護署應該對該樹林有相當的研究和資料,即使康文署收到雀糞的投訴,知會漁護署,跟他們先行研究,再處理相關問題,而不應立即走到修樹的一步。如果漁護署掌握該等資料,那康文署為何又在未掌握情況下,在該帶修樹?康文署是次修樹引發起的「生態災難」,從制度角度看,絕對不只是個別事件。

現時樹木管理的責任誰屬,並沒有統一部門負責和規管。根據現時的分工,該處的修樹工作為康文署負責,可是樹林、動物的保護,就是由漁農署負責。「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由漁農署鑑定,並列在分區計劃大綱圖當中,確保該帶地點不被發展。當然,被修剪的樹木為「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的邊緣,並在康文署的管轄範圍內,可能康文署未有在修樹前做好整個考察工作,就立即進行工程。事件即使不是康文署有意為之,但亦反映出康文署對動物保護粗疏的警覺性,也涉嫌觸犯了《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當中「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狩獵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第4條)」和「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取去、移走、損害、銷毀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的巢或蛋。(第5條)」兩段條文。

事件即使不是康文署有意為之,但亦反映出康文署對動物保護粗疏的警覺性,也涉嫌觸犯了《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資料圖片)

今次事件涉及兩大範疇,分別為樹木管理和動物保護;樹木管理由發展局屬下的樹木管理辦事處負責,動物保護則由環境局轄下的漁護署負責,而修剪樹木則視乎該地點由甚麼部門管理,如是次的範圍就是由民政事務局轄下的康文署負責。到底在今次事件當中,三個政策局轄下的不同部門,到底有沒有做好整個溝通工作,以至在整體樹木和動物保育工作上,數個部門到底有沒有協調?如康文署在事前有沒有先跟漁護署溝通過,又或是通知漁護署,將會在附近的地方進行修樹工作?同時,到底漁護署又有沒有就大埔鷺鳥林遴近的地方進行考察,修改「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的範圍,重劃界線,令邊緣一帶的樹木可以納入漁護署規管之中?

在現時的樹木管理政策當中,樹木辦理應負責協調不同部門的樹木管理工作。然而,現時的樹木管理實質上是分散在不同部門之中,如康文署、路政署等等,現時根本未有機制處理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不論是之前的「古樹」,到今天的「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邊緣樹木,其實反映到當下最急需的是要統一樹木管理,按照過往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將樹木管理立法,同時設立監察跟進樹木管理工作。而動物保護方面,現時香港法例主要以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規管殘酷對待動物的問題,但在這次事件當中,法例根本派不上用場。是次事件較為按近《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當中的「干擾野生動物」的定義,可是實際定義並不清晰,灰色地帶令人員難以執法。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增加「殘酷對待」動物的定義,釐清「干擾野生動物」的定義。另外,政府應促進「動物保護法」立法,規定政府部門和私人機構在處理植物時,需要就會否影響到動物生存和棲息作出評估,讓發生同樣事件時,政府部門,以至日後所有人,再不能對動物造成任何程度的傷害。尤其是在這事件當中,康文署在修樹手法粗疏,未有小心處理鳥巢,造成此次慘劇。假如政府能夠在政策和法例上作出修訂和改善,同類事件確實能夠避免。

雖然有人會認為今次修樹意外是個別事件,但這樣也已經可以體現出當中部門之間的協作出現問題,反映當中的漏洞。動物的生命也是生命,而大家應該盡力保護之,而非草菅性命。康文署絕對不應因為此等無知的投訴,而作出如此錯誤、破壞生態的決定。同時,不同部門亦應吸收是次教訓,加強溝通和清晰當中的分工,不應在沒有掌握生態資料或進行獨立的研究之前,就魯莽地作出傷及動物生命的決定。

動物的生命也是生命,而大家應該盡力保護之,而非草菅性命。(資料圖片/黃偉民攝)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