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脫罪保參選立會資格 重返議會還有多少關要過?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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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因宣誓案而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國雄,今早其捲入的涉嫌收受黎智英25萬捐款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判決,最終「贏回一場」,獲判無罪,意味着他能保住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重返議會之路未斷絕。
不過,「長毛」要重返立法會仍路途漫長,還有其他關口需跨過,包括倘在DQ案放棄上訴或上訴敗訟,參與補選時至少還須過「確認書」一關。

梁國雄脫罪,意味著他可以參加日後因DQ而舉行的立法會補選。(江智騫攝)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1)(e)(i),任何人曾被裁定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所犯的任何罪行,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即五年內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換言之,倘今日法庭宣判梁國雄有罪並刑期超過3個月,梁便無緣參與DQ案補選,連獲提名資格也喪失,如今梁可謂在補選路先過了第一關。

任何人在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立法會條例》第39條(1)(d)
任何人曾被裁定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所犯的任何罪行,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立法會條例》第39條(1)(e)(i)

梁國雄等四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早前因被DQ,被要求遷出立法會綜合大樓的辦公室,梁國雄當時表示「你有DQ,我有補選」,有意參加因DQ事件而出缺的立法會議席補選,從而重奪失去的議席。長毛被判無罪,意味著他的補選部署,將不會因案件及相關的刑責而受到影響,不過,「長毛」要參與補選,還有其他關卡要克服。

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選管會發出新聞公報,指「留意到近期社會上有意見關注到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故新增要求參選人簽署聲明確認書,當中特別列明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當時選舉主任不信納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及香港民族黨陳浩天等參選人「實際上有意擁護基本法》,禁止其參選。而梁國雄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在去年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不符合莊重規定」,因而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日後參與補選時,可能也會遭到確認書「挑戰」。

2016年立法會選戰中,梁國雄呼籲選民「一票長毛(梁國雄)、一票慢必(陳志全)」,最終仍以35,595票在新界東選舉成功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