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立法 擬議細節尚待完善

撰文: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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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深水埗一名五歲男童懷疑長期受到母親虐待致死,受害者從年初改為網上授課後就不時缺席,也有社工曾經打算上門家訪遭到拒絕。去年10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表《施政報告》承諾推展強制舉報虐兒個案機制立法,當時她的說法為「目標是盡快將法例提交予新一屆立法會審議」,可是到了今年1月新一屆立法會上任後,時任勞福局局長羅致光又將目標改為2023年上半年提交法案,偏偏在此期間社會依舊再三發生嚴重虐兒案件。

如果本港一早完成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機制立法,或許過去大半年間前述案件相關教師、社工便已上報個案,從而得以避免慘劇發生,可見後續工作實在不能再拖。

由勞工及福利局、教育局、醫務衛生局與保安局組成的跨政策局工作小組,早前完成了「有關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的建議」諮詢文件,建議對《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作出修訂,藉此建立強制舉報懷疑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的機制,立法內容包括受保護者的範圍、強制舉報者的範圍、須舉報的懷疑個案類型、沒有按照責任舉報個案的罰則水平,以及對強制舉報者權益的保障等。上月中的兒童事務委員會會議曾經討論過相關的立法建議,上星期二(9月6日)勞福局又召開了首場社會福利界持份者網上諮詢會,而日後當局亦將分別繼續諮詢社福界、教育界及醫療衞生界的意見。

根據工作小組建議,強制舉報規定擬涵蓋「經常接觸兒童而其專業或工作現受某種形式監管的從業員」,具體範圍為社工、幼兒中心工作員和主管、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單位院長或負責人、教師、學校宿舍負責人、護士、醫生、牙醬、中醫與其他醫療專業人員等。他們於工作期間及其專業實務範圍內,遇有合理理由懷疑18歲以下人士「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時須作出舉報。未履行舉報責任者可面臨三個月監察及50,000元罰款,但新法例同時會加入保密和保障條文,免除他們因真誠舉報而引致的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現時立法方案總算稍露端倪,我們無疑應該把握時間加緊討論、爭取盡快完成立法,不過箇中又有些細節明顯是尚待完善。舉例來說,須作強制舉報者的範圍限於社福、教育與醫療界,偏偏卻沒最終處理個案的警隊與社會福利署人員。翻閱法律改革委員會2019年發表的《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警方與教師、護士、醫生、社工明明並列「通常在工作上經常接觸兒童」、「必須向當局舉報懷疑虐待及忽略兒童個案」的專業人士。況且警隊及社署人員接觸到的少數兒童,受虐機會又比別的專業所見多數兒童為高;若這些公職人員在處理其餘個案時,看到涉事兒童有受虐可能卻無舉報責任,既有機會削弱整個制度威信,亦對別的幾個專業不盡公允。

保障權益與分級響應有改善空間

除此之外,立法建議儘管有意規定「強制舉報者的僱主或主管不得……防止或妨礙舉報者」及「不得因其作出舉報而施以解僱、歧視或報復」,但整份諮詢文件一來沒將機構上司或學校校長等領導層納入須作強制舉報者的範圍,二來又沒明言侵犯強制舉報者權益的機構會否負上法律責任,三來在本港既有工作環境下僱主或上司本來就很容易找到藉口為難下屬,結果自然難免令人擔心日後舉報決定遭上級阻撓,前一個星期的社福界諮詢會便有出席者表達此一疑慮。當局於未來制訂條文時有需要給予強制舉報者更明確的保障,才能讓業界從業員放心作出舉報。

最後應該指出的是,現時立法建議試圖引進一個三層「分級」舉報機制,當中懷疑涉及嚴重傷害的第一級個案必須根據規定強制舉報,懷疑可能會受傷害或有遭受傷害風險的第二級個案則是鼓勵舉報,而懷疑虐兒事件不成立但有需要關注及跟進的第三級個案就要轉介予合適服務單位。這個做法跟國外近年流行的「分級響應(differential response)」模式相似,只是整個保護和支援機制流程的可能結果,仍離不開作出虐兒控訴或轉介服務單位兩種,跟「分級響應」重視按照個案特性提供多樣響應選項的主旨似乎貌合神離;至於由官方當局完全主導調查的設計,也跟外國實務操作經驗不會排除家庭成員參與的做法有頗大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