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推《聾健司法平等》指引 聽障人士離公平審訊有多遠?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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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證詞的幾字之差足以釀成冤獄,尤其是聾人和聽障人士,更容易因為溝通不良鑄成大錯。2019年弱聽少年羅鎮傑,恰恰是因為聽錯、答錯問題,被裁定襲警罪名成立,造成心靈創傷。平等機會委員會上周二(11月15日)發佈《聾健司法平等》指引,旨在保障聾人和聽障人士的基本權利,並為司法機構制定指導原則,冀就不同訴訟和溝通過程提出改善建議,以掃除因誤解和溝通不當所造成的障礙。這份《指引》能否亡羊補牢,避免同類冤獄再次發生?除了司法程序之外,還有什麼地方和流程需要補足,才能充份保障聾人和聽障人士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近年,聾人和聽障人士因未有得到適當的支援,而遭受審訊不公的事件,屢有發生。平機會推出的《聾健司法平等》指引能否亡羊補牢?

「一時衝動」錯變「一時衝動打警察」

香港有逾30萬人面對聽覺困難。根據政府統計處2020年調查,全港約266,900人表示聽覺有少許困難,還有44,300人有很大困難,另有3,600人則完全聽不見。

在後兩者中,分別只有24%和9.3%人表示有使用助聽器或人工耳蝸,而使用手語進行日常溝通的有3000人。這47,900人似乎只是少數,但當他們不幸落入司法審訊之中,而司法機構並無一套完善的支援系統和轉譯制度,可能導致他們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弱聽少年羅鎮傑襲警案,正好揭示制度缺失的嚴重性。嚴重弱聽的羅鎮傑,原被控於2019年在銅鑼灣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在審訊期間,羅鎮傑因助聽器與法庭提供的耳筒「疊聲」,又因傳譯員戴口罩而未能讀唇,不能準確理解庭上的問題與供詞。

當法庭援引他被捕後的口供「一時衝動,對唔住阿sir,畀次機會我」時,裁判官鄭紀航詢問辯方代表律師該句子是否應為「一時衝動打警察」,代表律師錯誤同意該說法,而羅鎮傑並無反駁。當羅鎮傑被控方提問類似問題時,或因聽不清楚問題,又錯誤同意案情。羅鎮傑起初被裁定襲警罪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其後成功上訴,上訴庭法官張慧玲指出辯方律師、事主及裁判官三方出錯,因為上訴人可能未能完全跟上審訊內容。案件得以發還重審,上月底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並安排謄寫員即時概括聆訊內容供被告審閱。但無論審訊結果如何,羅鎮傑在更生中心度過的七個星期刑期已經無法挽回。

嚴重弱聽的羅鎮傑被控於2019年襲警,最終被判罪成。惟上訴庭揭示三方出錯,案件獲發送重審。(呂樂謙攝)

平機會冀保障聾健人士司法平等

為保障聾人和聽障人士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上周三(11月15日)公佈《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的指引》(《指引》)。平機會指《指示》提供了法庭與聾人和聽障人士溝通的指導原則,並就不同訴訟過程提出便利措施和改善建議。平機會行政總監(營運)朱崇文博士特別表示:「堅信殘疾人士在法律面對應享有平等的權利,並能有效地尋求司法公正。」

由於香港沒有統一手語標準,加上聾人和聽障人士的表達能力和語文水平存在差異,未必能夠理解對方的手語和複雜的法律用詞,或會導致審訊過程出現溝通不良。《指引》便從五方面提供建議,包括釐清不同程度聾人和聽障人士的區別、溝通注意事項和一般原則、常用輔助工具和服務、常見誤解、以及促進訴訟各方有效溝通的建議。其中尤為關鍵的是,《指引》嘗試破除多個社會對聾人和聽障人士的刻板印象,包括:帶助聽器不代表聽得見;並非所有聾人和聽障人士會手語,47,900名聽覺困難人士只有3,000人會用手語;法庭只向聾人和聽障人士提供手語轉譯服務,不足以確保雙方溝通順遂。

《指引》認為,司法機構需要根據聾人和聽障人士的聽力程度、表達能力和語文水平有需要預備多種不同形式的輔助服務和科技,例如紙筆傳譯、聆聽輔助設備、即時字幕員、手語傳譯員及口語唇讀傳譯員;並在展開司法程序前,確保與事主溝通順遂。《指引》亦提醒法庭及司法人員,不要要求手語傳譯員解說、推敲或闡釋聾人和聽障人士所述的內容,從而避免傳譯員刻意引導和誤導司法人員與事主的交流。

然而,《指引》一推出,便惹來民間團體的批評。例如,長期關注聾人和聽障人士司法權益的「龍耳」創辦人邵日贊質疑《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對改善司法傳譯制度毫無幫助,「阻止不了有不公平的判決,而司法傳譯問題十分重要,這涉及會否出現冤案。」

平機會於11月15日舉行記者會,公佈《指引》,其中尤為關鍵的是破除多個社會對聾人和聽障人士的刻板印象,並提供與他們溝通的多項指導建議。

單靠「相信」就能解決問題?

去年7所裁判法院處理的案件數多達148,282宗,平均每所每日要處理58宗——試想像,在這樣沉重的工作量和有限的時間催迫下,一份沒有約束力的建議文件,如何確保司法機構願意在單一案件上花費比普通案件多一至兩倍時間,進行事前的溝通工具、設備的安排工作,確認聾人和聽障人士與司法人員溝通內容無誤?

朱崇文則在平機會記者會上表示:「這些資料(《指引》)令他們認知溝通上可能存在的障礙,和撇除這些障礙的建議。相信司法機構有能力,認識聾人的權益。」

如果「相信」有用,社會也許再不需要法律。翻查資料,平機會其實有權制定具法律約束力的「實務守則」——即協助機構制定防止及消除殘疾歧視的政策與程序、使機構的服務行為符合《殘疾歧視條例》(《條例》)的條文。雖然涉事人不會因不遵「實務守則」而被起訴,但不執行「實務守則」所載的建議,會呈上法庭作證。平機會亦據此發佈多份「實務守則」,包括《教育實務守則》和《僱員實務守則》等。

這難免令人質疑,聾人和聽障人士同樣屬《條例》範疇,為何平機會並無就此制訂「實務守則」,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平機會回覆《香港01》查詢時解釋,過去發佈的「實務守則」是就反歧視條例中複雜的條文概念及應用原則,透過案例(包括本地及其他普通法國家相關的案例)作出更詳細的解釋;而平機會制定《聾健司法平等》指引的目的,是因應需要而提出訴訟各方參與司法程序人士與聾人、聽障人士有效的溝通建議的具體操作性指引,它並非演繹法例條文,所以較為適合以「指引」形式提供建議。

邵日贊質疑《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對改善司法傳譯制度毫無幫助。(歐嘉樂攝)

執法過程也有溝通問題

社會對於《指引》的另一個質疑,是只針對司法程序,卻未有考慮執法機構與聾人和聽障人士在溝通時同樣會遇到阻礙和困難。如2019年聾人張中傑刑事毁壞案,張中傑與友人發生爭執,期間損毀友人的水桶,因而被控告刑事毁壞。張中傑指在警方拘捕和調查過程中,手語翻譯員拒絕他尋求律師和其他手語翻譯員協助的要求,又在錄口供時扭曲他的語意,自說自話地幫他認罪求情,更在庭外慫恿他認罪。警方始終未有提供其他輔助工具錄口供,更無錄影手語轉譯過程,令張中傑無從「翻案」,案件最終石沉大海。

然而,《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第45章「控罪書與法庭程序」第3項d列明,「確信被告人已明白控罪的內容,然後向被告人提出警誡,必要時可利用傳譯員,並且確信被告人已明白控罪內容」;第49章「被警方拘留人士」第22項亦寫明,為保障包括失聰、失明等「有特別需要的被羈留人士」的權利,警務人員必須以體諒、切合實際及合理的方式搜查此類人士。

可惜,上述條文並無就刑事訴訟程序的不同步驟,包括警告、拘捕、羈留、調查、錄口供提出具體的指引和安排。即使《聾健司法平等》指引的「培訓事宜」中提到「在可行的情況下,可向律師、法律援助主任、警務人員和殘疾人士群體提供培訓」,包括介紹手語傳譯及其他可用的輔助工具和服務,以及提供由非政府機構或殘疾人士組織舉辦的敏感度培訓,講解如何與聾人和聽障人士有效溝通等等——但大家難免質疑——何為是「在可行的情況下」?而如果情況「不可行」,這些培訓就不需要做嗎?

過去,聾人在面對司法、執法,或公共服務時遇上困難屢見不鮮,惟《指引》並無涵蓋執法程序。(鄭子峰攝/圖片非當事人)

「坊間反映問題嚴重」才去解決

被問及為何不為執法機構例如警務處和懲教署等制定相關指引,朱崇文在記者會上回應指:「業界和殘疾人士反映有問題存在,我們才制作一個指引......這次我們的重點放在司法程序上,如果業界和坊間向我們反映問題嚴重,不排除日後再寫。但現階段未看到這個需要,如果有需要再寫。有很多優先次序要考慮,而這次我們放在司法程序上。 」

可是,聾人和聽障人士遭受執法不公的事件其實早有傳媒報道,除了上述張中傑刑事毁壞案,還有2020年聾啞人士馬學禮襲擊案——馬學禮聽不明白懲教人員的解釋而伸手輕拍對方,惟對方反應過大以致受傷,更將馬告至「公堂」。

由此看來,平機會並無因應這些案件而為警務人員制作指引。

平機會「有問題、才解決」的回應,更揭示出他們「按章工作」的思維模式,亦不明白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原是一體。例如,涉案人被帶到裁判官席前應訴之先,警方需要進行一連串的執法和搜證程序,以判斷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提出檢控,而法官所考慮的證據正源於警方的前期工作。假若警方調查和搜證過程中,未有向殘疾人士提供適當的支援,以至在證供上錯譯,如何確保後續的司法程序不受影響?

《香港01》向身兼平機會管治委員會成員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鄭泳舜查詢會否跟進事件,他表示支持及歡迎《指引》,能夠加強對聽障人士的保障,希望法庭廣泛採用,並在實施一段時間後作出檢討。另外,他亦期望法庭在實施新指引時,在操作上如遇到問題,應聆聽關注聽障人士組織的意見,並諮詢平機會。他特別關注法庭日後處理聽障人士作證時,須提供有效及準確的手語翻譯,因為這對聽障人士來說至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