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警須手令方可取走市民手機 官:執法及保障私隱須取平衡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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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人權陣線於2014年舉行的七一遊行期間,五名示威者被警方沒收手機。他們事後質疑警方的做法侵犯市民私隱,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並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今(27日)指警引用該1992年修定的條文,雖未有違憲,但認為若用於目前的手機上,必須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因現在的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內容又能遙距刪除,認為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手令才可檢取市民手機及查看內容,裁定五示威者勝訴。

民陣4名成員(由左至右):陳倩瑩、洪俊毅、楊政賢及陳小萍。(資料圖片)

五名申請人:岑永根、民陣召集人楊政賢、陳倩瑩,義工陳小萍,和民陣警權組召集人洪俊毅。

本案爭拗《警察條例》第50(6)條,指任何人士被捕,若警方懷疑被捕人士持有的報章、簿冊及其他文件,與罪行有關,可檢取上述物品,毋須手令。惟五人指現今科技日新月異,手機已廣泛應用,及藏有大量私人資料,涉及個人私隱,該條例有違《人權法》第14條及《基本法》第30條的個人私隱。

須在保障私隱及執法取平衡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指,這條例在1992年修定,目的限制警方任意拘捕以及保障巿民私隱,所以限制警方檢取報章或簿冊等物品時,必須有合理懷疑與罪行有關,所以若警方在緊急情況下,亦可在無手令下執行條例的第50(6)條,沒有違反憲法。

然而,法官認同在普通法體系上,考慮保障私隱及執法須取得平衡,尤其涉及大量及廣泛個人資料的私隱,必須要受到憲法保障,並認同警方必須要取得手令下,才可檢走手機裏面的內容。

警方指保存證據說法作用不大

法官又指,手機和行李不同,不是一件危險武器,而且手機內的資料可透過遙控、停電等方法刪除資料,根本對警方所指保存證據的說法作用不大,若警方連手令都取不到,只證明警方根本無足夠證據作出調查。

保障範圍除手機亦包括其他電子產品

但法官指,若警方遇上緊急情況,必須防止危害公眾及警員的情況,為要阻止證據損壞或損失等,便可以在無手令下檢取手機內容。法官重申今次判決只是針對涉及大量個人私隱資料的如手機的電子產品,但不限於實物,若檢走手機只是檢查指紋等,則不屬此判決範圍內。

楊政賢促警方修定指引

申請人之一兼民陣召集人楊政賢,得悉勝訴裁決後在庭外稱,在雨傘運動以後,警方都有很多侵犯人權事件發生,例如會帶巿民到街角,迫巿民為手機解鎖,並查閱內容。楊重申,這是不合理及不合法行為,根據這判決的說法,若市民遇上類同情況,可拒絕警方要求,同時亦促請警方修改指引,並停止作出侵犯巿民私隱權的行為。

案件編號:HCAL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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