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官指「雙黃」激化示威者 其餘被告只靜靜留守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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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佔旺清場,黃之鋒、岑敖暉及黃浩銘等16名佔領人士被指違反禁制令,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案件今(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但法官只判「雙黃」黃之鋒及黃浩銘入獄,法官在判刑理由中解釋,兩黃在案中扮演重要角色,兩人的參與令清場的難度大大增加,並激化在場兩派的示威者的反應,故判兩人分別入獄3個月及4個月15天,而全部被告亦須支付政府的訟費。

官指黃浩銘及黃之鋒在事件中演重要角色,反而岑敖暉只是靜靜地守候。(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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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16名被告,其中認罪的被告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及司徒子朗;黃最終被判囚3個月,為認罪被告中判刑最重的一人,其餘被告則被判入獄6星期至1個月、緩刑12至18個月及罰款1萬元。

官指黃之鋒當時不斷挑戰禁制令內容。(梁鵬威攝)

指黃之鋒挑戰禁制令

法官陳慶偉在判辭中分析指,黃之鋒在案發時不斷挑戰禁制令的內容,及申請禁制令的律師及有關的代理人。陳官認為黃的言行激化兩派示威者的行為,並引發他們互相以粗言辱罵對方。辯方曾要求在判刑時,為案發時未滿21歲的黃之鋒提取報告,惟陳官認為本案並不適合。

法官陳慶偉指佔領旺角道路,無疑會影響基層市民生活。(資料圖片)

官指表達訴求不能侵害他人權利

陳官又指,香港市民,包括眾被告均擁有示威及表達訴求的權利,惟絕不能侵害他人的權利。而案發時,被告的行為持斷佔領旺角道路,無疑會影響基層市民的生活,當中包括小巴及的士司機,他們均需維持生計,故法庭必須介入及保護他們。

岑敖暉自揭擁有美國護照。(梁鵬威攝)

岑曾叫示威者不要罵警

而就其他認罪被告包括岑敖暉及司徒子朗等,陳官認為他們案發時雖然在場,但大部份時間只是在場靜靜留守,未有使用暴力及挑戰清場人士及執達主任,陳官又接納辯方指岑敖暉一直尊重法庭頒布的禁制令,其行為只為爭取普選,被捕後亦沒有反抗,陳官又留意到岑曾勸告示威者不要咒罵警員,認為他沒有阻礙清場,判他入獄1個月、緩刑12個月,罰款1萬。

而就不認罪被告,即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等9人中,黃浩銘被判囚4個月15日,為刑期中最重,其餘被告則判入獄6星期至2個月、緩刑12個月至18個月及罰款1.5萬。

指黃浩銘行為激化兩派人士

陳官認為黃浩銘在案中角色與黃之鋒相似,又指黃浩銘不斷挑戰禁制令有效性及嘲弄有關代理人的身份,以圖煽惑示威人士及激化兩派人士。陳官指,黃浩銘在抗拒執達主任一事上,扮演主動及重要的角色,令清場運動遇上更大阻力,故判他入獄4個月15日。

案件編號: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