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健超襲警案】曾健超被判入獄五星期

撰文:梁芷君 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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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角七警」事件主角、公民黨成員兼社工曾健超被控襲警及拒捕案,上周四(5月26日)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成,案件今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案發時社會情緒與平日有異,但被告是一名資深社工,理應有能力處理自己情緒,他指被告向警員潑水是對方員極大的侮辱及挑釁,執行職務的警員成為代罪羔羊及出氣袋,認為曾是向警員發洩不滿,但考慮曾並非想傷害警員,故判曾即時入獄五星期,但以刑期偏短為由,准曾以300元保釋等候上訴。

曾健超今午到法庭前曾在庭外向支持者低頭致謝。(陳焯煇攝)

曾健超,40歲,本來神情平和,雙手放膝,但當開始聽到裁判官指不認同其求情理由時,神情轉至緊張,雙手緊握。裁判官宣布判監時,他也難掩難過。

公眾席人士聞判後紛紛表示不滿,並指「有無搞錯」。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又指曾健超即將為「七警案」任證人。羅官批准並保釋上訴申請,理由因判期較短。裁判官羅德泉離席時,全場站立大噓。在公眾席上大叫「無公義」、「司法已死」等口號,亦有到場聽取判刑的女士更激動落淚。

主任裁判官判刑稱,法庭有責任保護前線按指令執行職務的警員。被告當日與警員位置一上一下,亦非朝向警員,事前與警員沒有接觸,素未謀面,向警員淋潑有異味液體是極大挑釁行為,將警員當作出氣袋及代罪羔羊。他又指曾並無求情理由可言,判他就襲警罪入獄五星期,兩項拒捕罪則入獄三星期,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又指,案發時社會情緒與平日有異,惟案發時,社會運動已開始一段時間,被告更是一名資深社工,理應有能力處理自己情緒及可制止。惟被告一方面不滿警方放棄平日克制,但另一方面被告同樣拋低克制,向警員發洩,聽起上來令人覺得諷刺。

被告曾健超(40歲),報稱社工,他被裁定於前年10月15日,在龍和道隧道上面的花槽,以有味液體襲擊11名正執勤的警員,包括黃凱文、張嘉恒、李俊傑、林展恒、徐康盛、何德章、劉浩明、黃信偉、張善衡、黃偉諾及周修民,及後又被4名警員,即畢宏達、程英偉、鄭浩漳及傅駿業拘捕時又作出抗拒行為。

裁判官根據當日現場拍的的影片,確認倒液男(圖左)及被捕男子(圖右)是同一人。(有線電視及亞視截圖)

案發時正值佔領運動,一隊由時任警司朱經緯領導,來自新界南的警員,被派到龍和道一帶巡邏,期間遭一名穿黑衣及載口罩及面罩的男子,從高處倒下「有味」液體,有受襲的警員懷疑是尿,眾人紛紛拿起警盾遮擋,而另一隊警員即向疑犯方向追捕,並拘捕一名同穿黑衣並戴口罩及面罩的男子,而該男子曾爭扎,最後由四名警員才能制服,而該男子正是曾健超。

裁判官羅德泉早前透過警方拍得一名黑衣男子倒液的影片,及曾被捕情況的新聞片段,確認二人是同一人,因而裁定曾罪成,並認為曾當時的行為是帶有敵意。

案件編號:KCCC 44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