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種族歧視條例首案 印度裔資優童不滿非法拘捕 控警違例敗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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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裔男童Arjun Singh由母親代表控告警方行動有違種族歧視今被判敗訴。(資料圖片)

現於倫敦大學修讀物理系的14歲印度裔資優男童,數年前在港鐵站不慎撞倒一名婦人,警員接報將他拘捕。男童母親不滿警員只聽該婦人之詞,便非法扣查及拘捕其子,認為警方違反《種族歧視條例》因而控告警員歧視,並向警隊索償及要求道歉,成為香港首宗涉種族歧視的平機會案件。法官今(5月30日)下判詞,認為律政司一方能證明警員當時有合理懷疑才拘捕男童,事件並非非法拘捕,故判男童敗訴。

法官在判詞指,原告男童Arjun Singh就今次案件追討超過20萬元賠償,並指事件使原告患上急性創傷後障礙症。法官稱,接納今次拘押事件,令經常發惡夢和憂慮,幸好半年後他已大致回復正常。而審訊期間,原告一方無提供任何醫學證明、應診收據,而原告擔任瑜珈教練的父親,聲稱照顧原告令收入有損失,又稱原告母親需額外照顧原告要增加支出等,惟這些費用,在審訊中都沒有詳細展述,所以法官不批准原告索償,駁回他的申請,並要雙方各自付擔訟費。

原告由母親代表在2010年入稟控告律政司司長及洪姓(譯音)警員。

原告指警方未有合理懷疑便拒捕他,但不被法庭接納

案情指,2010年1月6日,當時只有11歲的原告男童獨自乘港鐵,在灣仔站扶手電梯不慎撞倒一名婦人。她抓着男童的手不放,雙方同時報警,結果洪姓警員將男童拘捕及帶返警署。

原告不滿洪只聽婦人之詞,並將男童當成疑犯錄取警誡供辭,之後男童保釋候查,兩個月後才無條件釋放。

原告認為碰撞屬意外,當時無其他目擊者,根據《警隊條例》,洪拘捕男童前應全面調查,認為洪在未有合理懷疑下便將男童拘捕。惟法官參考律政司證據相信警方當時有合理懷疑下才拘捕原告。

案件編號:DCEO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