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公民廣場案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罪成押後判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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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從左至右)今早到東區法院門前,表示已對裁決作心理準備。(吳鍾坤攝)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兼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前年在佔領運動前夕,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行動,相隔近一年半後面臨正式起訴。案件今早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其中被控兩項控罪的黃之鋒,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無罪,但他與周永康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而羅則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裁判官張天雁把案押後至8月15日判刑,以索取三被告的感化官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三人續保釋外出。

黃原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參與非法集會兩罪;羅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周則被控參與非法集會一罪,控罪指他們於前年9月26日在公民廣場非法集會。

羅冠聰稱若被判入獄 其團隊會繼續參選事宜

三人被定罪後庭外發言,羅冠聰承認待判刑過後,再諮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上訴,亦指若入獄,相信選舉團隊將會為他負上參選事宜。他表示心情平靜及尊重法庭裁決,但不認同法庭指公民廣場沒有示威權利,認為政府當初劃出公民廣場讓市民表達意見,如今封起廣場,正正是懼怕市民表達意見的傳統。被問及認為定罪會否有助或傷害其選情,他認為不應只著重選情,本案反而反映了政府對和平集會的規管越來越收緊。

黃之鋒則表示,已對案件裁決作出充分心理準備,雖然不認同自己參與非法集會,因為相信人民享有集會自由,但他督促應檢討公安條例,而不是將矛頭指向法官。他承認現在比較擔心判刑會影響羅冠聰失去參選資格,但強調香港眾志將一直參與和投身香港民主路。

周永康反而對事件有終結感釋然,認為案件一直沒裁決,反而令身邊人擔心,強調應從裁決中著眼政府有否作出深刻反省,而不是錯置於法庭中。

根據《立法會條例》任何人如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候選人在提名或選舉時正在服刑,都會喪失候選人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如候選人被定罪及被判入獄超過3個月,而又不得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5年內都無資格參選立法會。

已報名參選立法會選舉的羅冠聰(前)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吳鍾坤攝)

求情:三被告均對社會有抱負

三人聞言定罪過後,神情尚算平靜。律師代表亦著墨三人對社會有抱負,望法庭輕判。羅冠聰律師說,羅將出選立法會,若定罪紀錄超過三個月,他將無法出選,亦透露其母患輕微抑鬱,望法庭明白其行為不屬一己私利,他亦是一名上進、對社會存抱負的年輕人。

黃之鋒律師則形容黃年紀輕輕,一路承擔着社會和香港的未來,涉案行為不為自己,而為當時社會爭議議題。周永康的律師則稱,周將到倫敦經濟學院修讀社會學碩士,亦計劃修畢博士才回港倡議政策,回饋社會事務。

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時,周永康正準備到英國升學。(資料圖片/吳鍾坤攝)

官:被告明顯擾亂秩序 存威嚇性

裁判官在宣讀裁決理由時稱,本案相關的《公安條例》,指明參與非法集會控罪元素,必須包括:集會為三人以上集結;行為擾亂秩序而存威嚇性;以及有意圖導致第三者害怕相關行為破壞社會安寧等三個元素。至於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就是包括鼓勵和說服他人。

就羅冠聰在台上嗌咪,呼籲他人衝入公民廣場,黃之鋒和周永康攀入公民廣場圍欄而進入的行為,裁判官裁定當時現場已建圍欄和鐵馬,在場人群數以千計,更有保安及不認同公民廣場地區有絕對示威權利的人群,行為明顯是擾亂秩序而存威嚇性,意圖令第三者害怕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裁判官指黃之鋒(左)可能未有估計到有肢體碰撞而脫有關煽惑的罪名,但羅冠聰(右)則是在警員介入後仍呼籲現場人士加入,故被判罪成。(吳鍾坤攝)

黃之鋒首先呼籲時確有可能真誠相信不會發生肢體衝突

裁判官張天雁指出,事發前一個月,政府已向東翼前地興建圍欄,事發前約兩星期,重新啟用前地,但只有獲准許人仕及持證人可進入,亦在事發當晚關閉。

三名被告供稱發起行動前會議上,同意以非暴力原則進入前地廣場,預料過是緊隨持證人仕進入廣場,又指過往反國教等集會未受過保安阻撓。裁判官認為,前地廣場興建圍欄後,情況已有不同,不能相提並論,但因為黃之鋒首先呼籲、繼而衝入的時候,的確有可能是真誠相信不會發生肢體衝突,因此裁定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羅冠聰明知警方介入仍鼓勵他人參與故罪成

但羅冠聰面對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一罪的情況有別,羅冠聰在黃之鋒離台衝入廣場後,於台上呼籲民眾加入,表明「先頭部隊已衝入」,又在已得知警方介入行動後,繼續呼籲。裁判官認為,既然得知警方已介入,群眾繼續衝入廣場必然要採取擾亂秩序的行動,故羅冠聰行為無疑是鼓勵、說服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另黃之鋒和周永康被控參與非法集結,是針對兩人攀爬圍欄進入廣場的行為。裁判官認為,黃之鋒攀過廣場圍欄,明顯是不顧任何阻止仍會進入前地,份屬擾亂秩序行為,亦令現場保安和警員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周永康在行動更後期攀過圍欄,既承認是效法其他人攀過圍欄,亦是在已發生混亂後加入。

公民廣場非開放用地 市民無在該處表達自由的絕對權利

雖然有案例指出若被告人合法行使集會和表達自由權利,警員防線干擾到該權利時,被告人能以此作辯護理由。但裁判官裁定,前地屬政府物業,被政府劃分為不向外開放用地,故市民沒有在此表達自由的絕對權利。鑑於此項辯護理由不成立,裁判官裁定三人三項控罪,即羅冠聰的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黃之鋒和周永康各一項參與非法集會,均罪名成立。

案發於2014年9月26日晚上,學聯和學民思潮發起「衝擊公民廣場」行動,為其後的佔領運動揭開序幕。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現任秘書長羅冠聰及前秘書長周永康,因當日的衝擊而分別被起訴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自身參與非法集會等罪名,案件拖延近一年半,律政司才正式起訴。

控方較早前庭上指出,有關集會從未得出可以在政府東翼廣場,即是俗稱為公民廣場的許可,廣場亦不向外開放。惟當日約晚上10時20分,台上執咪發言的黃之鋒,呼籲台下集會人士:「同我一齊衝入公民廣場!」隨即衝入該廣場。

黃被指衝入公民廣場後,羅執咪呼籲現場人士加入,甚至呼籲他們透過手機發訊息,令更多人到場參與,並持續呼喊「包圍警方,圍堵政總」;而周永康,則被指隨行動進入廣場,故被控參與非法集會罪。

案件編號:ESCC 279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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