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婦襲港人】被告自辯:欲快速阻事主拍攝 曾獲全縣跳遠亞軍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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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婦涉嫌於沙田港鐵站外襲擊港人母女一案今早續審,內地婦出庭自辯。稱她有大學程度被告稱,當日見事主女兒用膝蓋頂其12個月大女兒心口,她作為母親,覺得不好受,便上前質問,卻反被事主女兒罵說是垃圾,更遭對方拍攝,她即用最快速度阻止對方才發生碰撞。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即問被告是否曾接受田徑訓練,被告認在中學時曾獲全縣運動會跳遠亞軍,承認跳遠需要助跑,但她認為自己跑得不快。

被告黃玉鳳自辯稱見事主女兒用腳撞女兒心中不好受。(資料圖片)

居於深圳羅湖區、報稱家庭主婦被告黃玉鳳(27歲)以普通話自辯,籍貫廣東潮州的她擁大學學歷,在湖南中南大學修讀高級護理,在丈夫開設的外貿公司任職報關經理。她自產女後,主要照顧女兒,間中幫忙公司業務。

被告稱,案發當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三期,事發前剛在萬寧店購物,丈夫在執拾物品,而她則陪12個月大的女兒玩。被告想回丈夫身旁,取餅乾給女兒吃,她見到一個男童在女兒面前跑過,女兒亦看到男童。她稱男童在原地等她女兒,女兒亦走上前。被告形容女兒當時看見男童,想表示喜歡,故上前與男童打招呼,並拍男童手。

被告:事主女兒撞跌其稚女 質問反被罵「垃圾」

被告稱她見狀立即上前拉開女兒,並見到事主林月芬及其女兒劉君媚亦走到。被告指她馬上道歉,而林亦稱「無嘢,無嘢,細路仔玩下啫」。惟劉見兒子與被告女兒站在一起,即快速擋在男童面前,並用膝蓋頂向她女兒心口,令女兒跌低。被告質問劉為何撞她女兒,劉回應:「我唔同大陸人講嘢,都係垃圾。」被告聞言回應:「你哋香港人好巴閉,嬰兒都打。」隨即拉女兒在一旁哄她。

被告怕女兒照片被放上網受影響阻拍

被告稱,她與事主一行人之後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再次相遇,隱約聽到劉說:「見返你個大陸人,她衰。」被告便反擊說:「頭先係你唔啱,你打人,你先係垃圾。」劉之後一直跟在被告身後,而劉母林月芬亦拖著劉,叫她不要再跟,但劉繼續,中途更取出手機。

被告走到沙田港鐵站附近,想取東西時,轉身一看,見劉拿著手機追拍,並說:「喂,大陸鬼,將你全家擺上網」,被告稱當下聽到時十分緊張,又想到「網絡威力太大,如果佢真係放上網,我怕影響女兒成長」,故曾想用手機反拍對方,但最終沒有這樣做。

事主林月芬(左)供稱遭撞倒後現行動不便。(資料圖片)

「用最快速度阻止拍攝」 自言初中跳遠獲獎

被告說想用最快速度阻止劉拍攝,林卻上前阻止,並用雙手抱被告雙臂。被告稱她本能反應地推林,但強調沒有用力,而劉見狀亦衝到林身旁,並用其左手拉林的肩,想拖林到她身後,亦拉了黃一下。主任裁判官馬漢璋耳聞被告「用最快速度阻止拍攝」時,問被告有否做田徑運動,被告稱有參加跳遠,並指跳遠須快速助跑,但被告不認為自己跑得快。馬官再追問她有否曾獲獎,被告稱曾在初中時獲全縣運動會跳遠亞軍。

黃指林似想抓住東西,但由於雙手提着物品而抓不住,之後便向後跌倒地上。被告形容見到林跌地時,她不知所措地站在原地並感驚慌。她強調只想阻止劉拍攝,沒想過要打人。

被告指本不欲離開 但途人叫她快走

被告續指,劉衝向她說:「你打我阿媽,我打死你」並推她及捶她肩。被告亦有推劉的手,糾纏期間兩人一同退後幾步。被告指被劉捉住她的手,令她右手疼痛。被告稱多次向劉解釋:「你媽媽是你推跌,不是我弄跌的,」並示範劉當時動作,惟劉只不斷衝向她,更想捉她,路人見狀便把劉及被告分開,路人又對被告說稱「走呀,走呀,唔好打架」,惟被告沒有即時離去,在路人再三勸告下她才離開,但入閘後被車站職員叫返現場。

官質疑閉路電視拍不到被告所述情形

被告堅稱,她衝向劉時,事主突然衝前,並擋在她與劉之間,並指是劉用左手搭著事主的右肩把事主拉倒在地。

惟馬官表示多次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只見穿橙色衫褲的被告,快速地衝向事主母女,被告的手觸碰事主後,事主隨即倒地,並無被告形容劉把母親推倒的情形。辯方最後同意馬官的描述。

被告又說,警員到場後曾問:「做咩打到個老人家咁嚴重?」被告稱她沒有打到林,又表示不諳廣東話,要求用普通話對答,警員只叫她慢慢說,她又指警員沒有把全部對話抄下,她又見警員的記事冊上註明日後可修改內容便簽名。

聆訊第三天繼續有市民特別到庭旁聽並向被告黃玉鳳(粉紅帽)表示不滿。(梁芷君攝)

被告聲稱為想盡快見女兒沒有要求驗傷

被告又稱她與事主母對身體碰撞時,右手背有手指抓痕,手臂亦有瘀紅,指是與留打架造成。但她承認沒有要求驗傷,因為當時覺得傷會好,且被捕後被羈留一日一夜,她只想盡快錄完口供見女兒。

審訊進入第三天,仍有公眾人士每天到庭旁聽,一名中年女旁聽人士見被告離去時,即上前指罵說:「敢做唔敢認」,又叫被告「打埋佢」,被告一行數人沒有回應。

被告否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她於今年5月9日在沙田港鐵站6號舖美心西餅外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林月芬及劉君媚,令二人受傷。

案件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STCC165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