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改為較輕罪名成立 律師:視乎有否預謀及大量失血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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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終有結果,7名被告的原控罪「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不成立,但法官改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翻查法例,原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在區域法院審訊,則最高刑罰是判囚7年,現罪成的罪名最高則為判囚3年。
有律師指法官改判同類罪行中較輕罪名,屬常見的交替檢控,而兩罪最大分別在於有否預謀及傷害是否嚴重,估計法官認為七警只是一時憤怒,並非早有計劃,而曾健超是瘀傷,而非大量流血,未算嚴重傷害,故只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

(資料圖片/吳鍾坤攝)

法官在判詞指,信納曾健超的傷勢是在金鐘龍和道變電站受襲造成,包括面部、頸部、左肩及腹部大部份傷勢以及胸背的圓形微紅瘀傷。不過法庭不認為這等傷勢構成嚴重身體傷害,只信納是身體傷害,因此各被告只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最高可處監禁3年,但第17條「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經由區院審理,最高也為7年監禁。

楊岳橋指交替控罪在法庭常見。(資料圖片)

何謂「有意圖」?例如早有計劃買武器

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指,改控性質類同但嚴重程度有異的罪名,是法律上向來有的交替控罪。前監警會委員、律師劉玉娟則指,今次判決的重要元素是有否預謀,在法庭定義上,如有人犯案前購買鏹水、菜刀等襲擊舊情人,便算是有預謀,估計七警案中,法官認為7名被告打曾健超是出於一時憤怒,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不成立,而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何謂「嚴重」?例如打至吐血

兩罪的另一分別在於傷害是否「嚴重」,前律師會會長熊運信指,法官判決會視乎驗傷報告,一般而言,「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是指受害人有瘀傷、流牙血、鼻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雖無法例定義,但「嚴重」的門檻較高,如是有意圖餓死一個人、持利器或硬物襲擊致對方大量失血或俗稱嘔血等,而從電視畫面只見曾健超是瘀傷,估計因而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