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2男1女參與旺角騷亂 首被裁定暴動罪罪成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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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騷亂,大批市民事後被控不同罪名,其中2男1女,其中兩名為學生,疑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而被控暴動罪,並轉介到區域法院審訊,本案亦是首宗因該次騷亂事件而被控暴動罪的受審案件。3人早前均否認控罪,法官今(15日)於裁定3人罪成,即時還柙。法官把案押後至下午聽取求情。

第三被告薛達榮與另外兩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資料圖片)
旺角騷亂當日,示威者在旺角街道多處焚燒雜物。(陳焯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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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依次為港大女生許嘉琪(22歲)、學生麥子晞(19歲)及廚師薛達榮(32歲),均被控一項暴動罪名。裁判法院早前雖已處理過數宗與當晚騷亂相關的案件,但該些案件的被告,都只是控以襲警或傷人等罪名。本案是首宗控以暴動罪而經審訊的案件。控罪指,3被告於去年2月9日凌晨,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暴動罪是於1970年定立,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

法官指港大女生被告有份參與

法官沈小民裁定當晚在彌敦道北行線集結的20至30人為參與暴動,該些人不斷向警方防線推進,並有目的參與犯罪,而女被告是他們的其中一份子。

沈官指,從影片可見,片中的藍衣女子兩度向警方投擲玻璃樽,該女子扮演積極主動的角色,不時走上前向警員投擲玻璃樽。沈官認為,由於女子扮演積極角色,故不會走得太遠,並仍然佔據較前位置,而當警員衝前驅散時,女警便追著藍衣女子。沈官認為女警只追藍衣女子約10多20秒便捉到她,故認為女警並沒有失去藍衣女子蹤影,並相信女被告便是掟樽的藍衣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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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兩男被告不似看熱鬧的人

沈官續分析稱,辯方曾質疑次被告當晚只是看熱鬧的人,惟沈官認為看熱鬧的人只會站在不會阻擋他人的位置,惟次被告卻站在暴動人士會逃跑的距離,故認為次被告當晚參與暴動,並向男警投擲竹枝。

沈官又指,第三被告曾出庭自辯指,當晚吃過晚飯後,與朋友到創興廣場唱K消遣,後來見馬路上有很多示威者,又聽聞警員開槍,故留在場看熱閙,惟突然大批人士奔跑,他雖不知發生何事,為顧及人身安全所以跟著跑。沈官稱,作為旁觀者,如不想被誤會是參與暴動的人,最好不要做他們正做的事,即奔跑,故認為第三被告的說法站不住腳,亦不接納他是看熱鬧的人,而片段亦可見被告曾向警方擲玻璃樽。

當日警方派出大量人手防衛。(資料圖片)

三名被告被指曾向警察擲物

案情指, 事發時,旺角朗豪坊附近,因執發人員處理投訴小販問題而被包圍,期後更引發大批示威者到聚集,警方期後接報到場控制人群。及至凌晨4時50分,警方於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築起防線,期間有20至30示威者在長沙街與登打士街附近聚集,並把雜物搬到馬路,並向警員投擲玻璃樽。

有女警指案發時,目擊身穿藍色衛衣及牛仔褲的女被告向警投擲玻璃樽,另有男警指次被告除擲玻璃樽外,曾向警員投擲2米長的竹枝,並擊中警員小腿。而第三被告亦被警員目睹擲玻璃樽,逃走時曾一度跌倒,3人均現場被警員制服及拘捕。

尚有兩暴動案將稍後在區院開審

律政司在當晚的騷亂事件中,最終決定檢控的人士為35人,其中20人分4案安排在區域法院審理。本案是4案中首宗進行審訊的案件;另一宗涉及一名被告的案件,現仍在審訊途中;尚有一宗涉及5名被告的案件,將於今年5月11日審理;還有一宗涉及11名被告的案件,已定於今年6月1日開審,該案被告除被控暴動,亦有被控襲警及刑事損壞等罪名。

對於本案有港大學生被裁定暴動罪成,香港大學發言人表示,由於司法程序仍未完結,現時不宜評論。

案件編號:DCCC7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