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2男1女暴動罪成 全部被告判囚3 年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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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騷亂,大批市民事後被控不同罪名,其中1名港大女生及2名男子,被指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2米長竹枝,昨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成為該騷亂事件中,首次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法官沈小民把3名被告還柙,今天(17日)判全部被告入獄3年。
法官判刑時指,當晚有20多人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物品,明顯欲令警員受傷,一旦暴力蔓延,情況隨時失控。法官又指無論當晚是何種原因,暴動人士行為極之嚴重,故要判阻嚇性刑罰以防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辯方爭辯,旺角騷亂與越南難民的暴亂事件,其嚴重程度不能相提並論。(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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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暴徒」形容3被告

法官沈小民官判刑時指,針對集體性暴力行為而言,向警員掟玻璃樽,如獨立來看,未必招至較長的判刑,但本案中涉20至30人,並在群情洶湧下犯案,暴力場面隨時失控,故須判處阻嚇性判罰。沈官又首次以「暴徒」形容3被告,指他們不斷向沒有頭盔及盾牌等裝備的警察投擲玻璃樽,警員生命安全受威脅,沒有人受傷只是幸運。

沈官又指,當晚的示威者用盡全力掟玻璃樽,明顯是想令警員受傷,而不論甚麼理由犯案都好,案件都極之嚴重。

黃台仰今天亦有到庭聽取判刑。(鄭子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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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警員當時無防備裝備

而就控方呈上的越南難民案例,辯方求情時力陳案例與本案有很大分別,沈官同意指沒有案例會完全一樣,但他指掟玻璃樽絕對可造成嚴重傷害,而警察更是急召到場,沒有任何防備裝備,他們更是職責所在而留在馬路,故應保護管理公眾秩序的人員之安全。

沈官認為,當晚掟玻璃樽的人為數不少,女被告更連續向警掟玻璃樽兩次,毫無疑問是有人將樽拾來,亦不可能隨手便有那麼多玻璃樽。

官重提:暴力就係暴力

沈官一再強調,「暴力就係暴力」,無論有任何不滿,一旦使用暴力就沒有分別,因為暴力對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不會因施暴者有著不同目的而有所改變,而本案中的參與人數亦不下於難民案。沈官又指,本案沒有加刑因素,但判刑需發出明確訊息,法庭不會姑息有關行為,並須具阻嚇作用,亦要傳遞一個訊息,「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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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許嘉琪(23歲),港大女學生、男子麥子晞(20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但已停學;及廚師薛達榮(33歲),三人均沒有案底。他們被控於去年2月9日凌晨,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雖然3名被告經過一晚還押,但精神不俗,女被告不時緊張地撥頭髮,一度雙眼通紅。等候開庭期間不時望向公眾席,似是尋找親友。據悉,女被告及次被告均會就定罪及判刑作出上訴;第三被告則不抺殺上訴的可能。

香港大學就有學生被判刑後回應稱,香港大學學生事務長有與學生保持聯繫以提供協助。對面對困難的同學,大學會給予支持,及有需要時提供協助。大學有既定程序,跟進判決後的紀律事宜。

有示威者為暴動案到法庭。(鄭子峰攝)

控方昨向法庭呈上回歸前越南難民於1989至1990年暴動案的案例,指當年的量刑起點為5年,認為法庭應以此作考慮,並以公眾利益為由,考慮判處阻嚇性刑罰。

辯方律師力陳,本案與當年白石越南難民營暴動案,無論在背景,及暴力程度都有所不同。而三名被告中,全部無案底,他們並非為個人利益,也非有預謀,希望法官考慮當時社會背景,判以較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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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

香港曾於1967年發生暴動,港府於1970年才訂定暴動罪,但過往引用這罪的機會不多。只是在80至90年代,用於檢控越南難民營的暴亂事件,當時有案例判入獄5年。根據法例,暴動罪的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而區院的最高判刑是入獄7年。

第三被告薛達榮與另外兩被告早前被裁定罪成。(資料圖片)

3名被告:港大女學生許嘉琪(23歲)、男子麥子晞(20歲)及廚師薛達榮(33歲),三人均沒有案底。他們被控於去年2月9日凌晨,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執法人員處理小販問題而引發騷亂

案發當晚,旺角朗豪坊附近,因執發人員處理投訴小販問題而被包圍,期後更引發大批示威者聚集,警方到場控制人群。及至凌晨4時50分,有20至30示威者在長沙街與登打士街附近聚集,並把雜物搬到馬路,並向警員投擲玻璃樽。有女警目擊身穿藍色衛衣及牛仔褲的女被告向警投擲玻璃樽;另有男警指次被告向警玻璃樽及長竹,並擊中警員小腿;第三被告則被見曾投擲玻璃樽,惟逃走時跌倒,3人均在現場被捕。

案件編號:DCCC7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