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西釋法】「我是被迫犯法的?」 責任的迷思

撰文:陳子煒
出版:更新:

最近社會上總有不同人對於犯法有各種解釋,引發了法律是否不可干犯的討論。本文旨在借鑑歷史上有關於法律本質的經典和討論,為我們今日的社會作啟示。

名畫《雅典學院》中亞厘士多德正在跟他的老師柏拉圖討論(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在古希臘的斯巴達,一個犯人即將受罰,一直苦苦哀求說:「我是不情願犯法的!」此時有一個斯巴達人插話說「那就不情願地受罰吧!」。這個故事記載於羅馬時代的希臘史學家普羅塔克(Plutarch)的《德行論集》(Moralia)之中,除了充滿了斯巴達式的簡潔譏諷風格外,亦讓後世人可以一窺古希臘人對法律責任的觀念。

雖然我們知道希臘人對習俗與法律之間的分野並非很清晰,甚至據說斯巴達的製法者來古格士(Lycurgus)沒有將法規用文字寫下來,而只是以口耳相傳的方式流傳下去,但是他們卻認為法律是至高無上的。雅典的哲學家亞厘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學》指出「規則就是法律」,而「法律比任何一個公民更適合於管治,而根據此理,假若需要一個人去管治,他應該是法律的守護者。」希臘人認為法律是規管一切的原則,不論任何人都必須遵守。可以說西方的法治(rule of law)觀念源於古希臘。客觀而言,法律為社會確立了運作的原則,是社會所必須的,而法律是否能切實執行則會影響到社會能否正常運作。

一塊記有法律條文的古希臘石碑(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然而法律是否無情的?中文諺語有說「法律不外乎人情」,表現了中國傳統中對於人文的關懷。西方社會在基督教的憐憫精神下,也有類似的表現。例如在莎士比亞的戲劇《雅典的泰蒙的一生(The Life of Timon of Athens)》就說「憐憫是法律的品格」。甚至乎著名的羅馬政治家西塞羅(Cicero)也記錄了一句羅馬流行的諺語說「極端的刑法乃極端的不公允(summum ius, summa iniuria)。」自古以來人們對嚴刑峻法皆非常反感,這與先前提到法治的重要性看似矛盾。然而假若我們認真考慮法律的根源則不難發現兩者並非不能共存。假若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是為了正確的保護人的權利和有利於社會的發展,那犯法便是干犯了公正,即便情有可原,也應該受罰。這也是為何那位斯巴達人對犯人說要他不情願的受罰所反映出對法律的一種執著。

古羅馬哲學家西塞羅(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斯巴達人相信他們的法律是至善的,那犯法自然無從解釋。但是若果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那他所維繫的自然不是人所應該尊重的。西塞羅解釋這點說「不公平時常出現於欺騙,源於最有技巧但卻最為邪惡地解釋法律。」這反映了法律的本質才是決定法律地位的最重要根源。而在法律學上,單純以法律作為工具,不理會其是否公正,稱之為「以法治國(rule by law)」。柏林圍牆於1989年倒下後,在射手裁判(Mauerschützen-Prozesse)時裁定射手有罪時就指出「命令並非法律,只是正式化的不公正」。

在現今的社會犯法當然要接受相應的懲罰,犯法者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所負責。古希臘人的法律一般都是來自神,所以他們認為法律不可能會有錯。今天我們知道法律是由社會和人所定,所以總會有不完美的地方。理應是公正的法律一旦出現問題,我們應該致力於維護其原則和目的,否則法律並不能達到它的目的,懲罰亦不能改變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