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戰博評】選委票換「撤DQ」 政治交易不光彩損法治

撰文: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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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重要元素之一是尊重法治、尊重法律程序、尊重法庭獨立審判、尊重不同意見的人、尊重在制度上所有人權利相等和須接受同一對待。你可以說政治不需要顧及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甚至沒有道德倫理可言;但以這種手法所爭取到的,是一種怎樣的政治理想?
湯家驊
戴耀廷教授建議泛民三百多名選委支持某人當選特首,作為下任特首撤回質疑四位立法會議員就任資格官司的交換條件時,着實令我驚訝不已。(資料圖片)

第一次聽到戴耀廷教授建議,泛民三百多名選委支持某人當選特首,作為下任特首撤回質疑四位立法會議員的就任資格官司的交換條件時,我的即時反應是:建制派又在造謠!但其後當從其他渠道和媒體證實確有其事時,着實令我驚訝不已。特區政治何時竟變得骯髒至此?

相信就算是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也明白法治的其中一項要點是,當爭拗已進入司法程序時,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方法妨礙或阻撓法庭作出公正、獨立的判決。假如我們相信法官公正嚴明,有罪的自然會被判有罪,無罪的自然會被判無罪,那何需要以其他方法或政治手段,讓被檢控者逃避法律制裁?在法律上,假若真的有選委作出此等行為會有什麼後果?

驚訝戴耀廷建議 交換條件明顯犯防賄

首先我們要留意,在《防止賄賂條例》下,任何人向行政長官提供任何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所作之行為,或防礙或阻止行政長官,作出任何憑其身分而作出之行為,則屬犯罪。在此法例下,「利益」的定義包括得到任何職位,或任何人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即是說,「利益」包括促使某些人獲取某些職位、或某些人行使或不行使提名或投票權。

在宣誓官司中,行政長官是訴訟者;在法律上,他參與訴訟的理據是履行《基本法》下之憲法責任。以提供支持令任何人當上行政長官,以作交換他朝他(她)當選後放棄質疑議員資格之官司,明顯地有機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而提出要求及接受要求的所有人皆有機會被檢控。

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若有人以提供利益作為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的誘因,亦屬犯罪。(資料圖片)

同樣地,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若有人以提供利益作為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的誘因,亦屬犯罪。假若現今有人正因未知能否爭取到足夠提名,而正猶豫不決是否參選特首選舉,而有選委向他(她)提出要求他朝該人若成功當選,必須撤回四位議員就任之官司,作為提名及投票支持他(她)當選之條件,則提出要求及接受要求的人,也有可能干犯條例下賄賂候選人或準候選人之舞弊行為。

此外,在任何一宗訴訟中,若有人引誘、唆擺、妨礙或阻止任何一方提出真實證據,藉以影響、防止或誤導法庭在該訴訟中作出公正判決,則有可能干犯了妨礙司法公正之刑事罪行,或是在民事訴訟中干犯了藐視法庭之罪行。假若有多於一人在互相同意或協助下,進行干犯以上所提及的所有違法行為,則亦有機會構成進行合謀非法行為的刑事罪行。這些皆屬嚴重刑事罪行,倡議者及作出此行為者,均須明白以身試法的嚴重法律後果。

民主的重要元素之一是尊重法治、尊重法律程序、尊重法庭獨立審判、尊重不同意見的人、尊重在制度上所有人權利相等和須接受同一對待。(資料圖片)

政治交易不光彩 核心價值受損

以上談及的,是法律觀點。在政治上,這種政治交易不但毫不光彩,亦涉及政治倫理、道德問題。要明白我們甚至不是在談論如何爭取民主,我們談的只是如何維護政治盟友的問題。便是真的與爭取民主有相連關係,我們也要考慮到缺乏核心價值觀的民主,是否真正我們渴望的民主。民主的重要元素之一是尊重法治、尊重法律程序、尊重法庭獨立審判、尊重不同意見的人、尊重在制度上所有人權利相等和須接受同一對待。你可以說政治不需要顧及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甚至沒有道德倫理可言;但以這種手法所爭取到的,是一種怎樣的政治理想?

我認識戴耀廷多年,他亦是我極為尊重的法律學者之一。2008年,我更曾力邀他出選法律界立法會選舉。當時他以希望專注法律學術研究而婉拒了我的邀請,但今天的他與昨日的他,確實有了很大的轉變。是他變了,還是我變了?還是社會變了?誰在改變可能並非最重要。最重要的是,我們的核心價值不能改變,因為沒有核心價值觀的民主,不應,亦不可能是我們的政治理想;更不是我們夢寐以求的民主。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