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來稿】回應性文化學會陳婉珊:若性別觀念建基於錯誤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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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妙花生

由於事忙,近日才看到某學會在01博評回應公民黨譚家浚就性別承認法所述意見的文章。有見公開諮詢於上月尾結束,而本花生亦已曾就此議題發表文章駁斥某關注組。所以今日撰文,主要目的並不是要回應對性別承認法的各種觀點,而是與學會商討其文章所提及之性別認知及研究之理解是否正確。

稱得上學會,撰文豈能離得開學術味,開首拋出概念引言,中間加插各種理論批判,結尾再提及研究和個案分析,這是一種有必要且合理的專業包裝,本花生是同情且由衷理解。但同情還同情,有些基本原則還是要堅守,例如考證必須嚴謹,對引述及「引上引」文獻宜先有深入理解及作學術批判,而撰寫文章時亦理應分清主流學術觀點及個人意見,以免一般讀者混淆。事不宜遲,現在就讓我們進入正文:

基礎概念是那種基礎?

對性別議題略有認知的朋友,「當然」不會如此「想當然」地做出甚麼結論,性別是否能任意定義,亦未必與性別重置過程的意義有所相關,例如當我們分清主客體,其實不難想像如此情況:一位透過重置手術轉變至自己認定性別的朋友,基於某些概念如性別自主,可以在「捍衛」自身性別的同時,爭取他人作為性別流型(gender fluid)的「權利」。當然,本花生也不是要全盤否定陳的理解(而且傾向同意),但由於性別議題異常複雜且切身,若不想令讀者有所誤解或質疑,宜減少這類直觀式的推論。

接著我們談Sex and Gender。此兩字中文上是否「一律」稱之為「性別」及同義?雖然從今日之翻譯觀之,在學術上多譯成性/性別或生理性別/文化、社會性別且從譯名上不難看出一定差別,但既然一般人用字並不講究且今日仍有部份字典將兩者視為可替換(interchangeable),所以這句在一定意義依然是合理的。我們真正要關注是下句:

「sex」是生物學上的性別概念——染色體XX是女性;XY是男性,是人類社會自古存在的身份區分,也是我們日常生活習以為常的基本規範,亦不可能透過手術或藥物治療改變
參袁維昌醫生證詞,《諮詢文件》頁35-36

本花生當然不會責怪陳未有提及特殊情況,例如各種intersex情況的朋友目前醫學該如何為其作出性別判斷?染色體示不是唯一指標,但這些情況均屬罕見,而且諮詢亦不包括處理該等議題,陳不提及有其道理,本花生提及則旨在帶出:即使是看似牢固的生理性別觀念本身亦有值得商榷之處,並不能用「日常生活基本規範」簡單帶過。至於袁醫生證詞,單就文件內容所述是「手術干預可達成及不可達成的目標」,即各種生理目標如「站著排尿」或「(常時)維持堅挺」但不能「受刺激時勃起」,而未有說明「性別不可能透過手術或藥物治療改變」這點,未知陳是如何理解原文?

陳接着說:

而「gender」則是一個數十年前開始提出的,社會建構的概念,取決於一個人心理上以為自己的性別是甚麼。……背後其實是一個顛覆性的倡議,讓gender替代sex來界定性別身份。
Sex and Gender中文上是否「一律」稱之為「性別」及同義?(視覺中國)

乍看之下沒有問題,本花生讀之卻深覺不妙。這樣寫,陳雖或未有意圖,但讀者或會誤解Gender(identity)是一個「全新的社會概念或現象」,而事實不然。在人類學研究中,我們往往能找到例子,說明性別並不只是取決於生理,例如部份美洲原住民文化如Navajos,結合其信仰需求,存有至少四個基本之「文化、社會性別」。而後句其實很有趣,若我們倒過來由「doing gender」的觀點出發,社會上大部份人依然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其社會性別的期許而不斷努力奮鬥(例如女性「應該」溫柔,男性「不應」哭),gender不是早替代了sex?當然,這和陳的說話實質上並沒有衝突,只是有感而發,讀者可以不理。

然後陳開始反問譚家浚為何以sex作為性別區分就是「落後」?他們的爭辯本花生無意參與,倒想深究「至少,社會需要男女兩性繁殖下一代,這種區分有其自然客觀的一面」這句。這套功能論的說法,其實本質上對學會不利。繁殖這個某些人認定(但要所有人認同?)的奇怪使命,從今日科學發展觀之,難保不久將來就不需要男女兩性,到時某會立場不就尷尬?

最後陳拋出一堆研究來說明「香港絕不應改變性別的定義」為第一段作結。陳首先提及男及女在基因表達(gene expression)上之差異,指出「這些差異在某些疾病及對藥物的反應反映出來,擾亂性別的定義意味會影響醫學診斷」。本花生對該研究沒甚麼意見,只是不太明白為何為有最後的結論。難道如今的醫學診斷是如此兒戲,醫生既不會透過各種方法了解病人之身體、心理情況及病歷,亦不理解性別認同對其判斷可能做成之影響?「容許論」最後又回到講到口乾的廁所問題,本花生暫且住筆。

至於女性與男性在運動場競賽是否構成不公,這時陳其實可以引用一下研究。例如本花生就曾指出「將女性置於不利的位置」這種直觀式的看法並不能當作普遍事實宣稱,因為目前科學證據是不大清晰的,例如(轉錄至前文)Harper(2015)的小型研究指出接受荷爾蒙療法後跑手反而跑得更慢,她同時亦補充變性在其他運動類型未必全部有利,如在籃球是優勢,但在體操或舉重高度是劣勢多於優勢,國際奧運會或應針對各類比賽項目提供不同指引。

此外,亦有學者爭論究竟當中如有不公,究竟差異是否大至不可接受,人本身就有不同身高體重體型,若要平真正公平競爭,是否應先從這些絕對性指標做起(如拳賽分重量)?又,其實部份女性天生就患有hyper-androgenism,本身身體內睪丸酮水平較常人高,我們又是否因這種與變性類近的情況而拒絕該等女性參賽?

而退一百步來說即使有所不公,我們亦可在競賽制度內外作出調整,就正如奧委會及其他國際大型賽事目前的做法,而當中若有不足亦可改良,這點應由運動科學專家而非選手和觀眾的主觀意願決定。

陳另一個奇怪說法則是「跨性別運動一方面鼓勵患有性別焦躁的兒童擁抱跨性別身份,可能不必要地把這些兒童推上變性之路,另一方面在教育體制向學童灌輸性別不只男女兩性, 更可自由探索性別身份的觀念,製造兒童的性別混亂。」彷彿性別認同差異和性別不安是從學習得來,但這點在目前的學術認知上站得住腳?煩請出示研究。而包括教科民組織也在推動的性別認知課程,除旨在消除學園內之歧視外,其實也能讓出現性別認同差異及性別不安的兒童了解自己情況,從而盡早尋求適當的專家協助,讓其自由探索合適自己的性別。至於「性別混亂」這種主觀詞彙,用一個減一分說服力,不如不用。

女性與男性在運動場競賽是否構成不公?(視覺中國)

令人遺憾的法律觀

遺憾是本花生並不是該方面的專業,所以看到種種甚具霸氣的語句如「一些聯合國組織的官員的意見對我們沒有約束力,也不代表是真正有國際地位的人權公約包含的意見」除了一笑置之也不欲逆本文意旨作較學術之回應。在這裡只想輕輕一提酷刑論中之明顯疏忽,當酷刑定義在陳的引文中亦已包括「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本花生實難以理解為何可以完全跳過這點,而達至「引用《禁止酷刑公約》反對性別重置手術是極其牽強的——若不是指鹿為馬的話」的結論。

摸不著頭腦的結語

兩個案的意義,按影片理解最多也只是在說明少部份「兒童?」(年齡值得斟酌)性別不安症患者的遭遇。例如片段指出英國及澳洲情況分別是:(英)9歲可用Hormone Blocker,16歲施行荷爾蒙療法,18歲方可進行變性手術;(澳)約10-13歲可用Hormone Blocker,16歲施行荷爾蒙療法(補充:2017年11月前,亦即包括片段所拍攝時期,需同時接受家庭法院裁決),18歲方可施行手術。

從片段中我們得知,第一個案盧(Lou)雖然自少被診斷有性別不安,但實際上20歲才進行乳房移除術而事後反悔,所以這案例算是找得不太對。約只有1/4兒童性別不安的情況會維持到成人階段,而盧正正是當中的例子。受術者(尤其成人)必須徵詢專業意見,清楚了解手術風險及可能結果(或不如預期),權衡輕重,並對自己之決定負責。而成人反悔的機會又有多少?與兒童截然不同,APA Handbook of Sexuality and Psychology (P.746)引述研究指出只有少於1%的人會回到原本的性別角色,大部份人(80%)則對轉變感到滿意且認為生活質素得而提昇。

而第二個案米切爾(Mitchell)則是繞過法定年齡於13歲施行荷爾蒙療法。順著這套邏輯,令我們反思的應該是目前給予「兒童?」的手術及荷爾蒙療法的指引、執行步驟及監管有否不足這點,家長亦仍更審慎作出理性選擇,不宜過早為子女進行不可逆轉的改變,並應按照專業機構建議,使用可以逆轉的Hormone Blocker,並留待子女於青春期後(約16歲)再作決定。

在文章結尾陳再次拋出沒有甚麼根據的說話:

跨性別運動的意識形態不單鼓勵他們跨性別,更推動立法禁止專家幫助兒童患者認同原生性別,不必要地把這些兒童推上變性路。還有大量受跨性別議題影響的例子,亟待關注。

由於沒有提供資料出處,本花生並不清楚陳琬珊筆下的「跨性別運動的意識形態」意旨何物,又是由甚麼人或團體在背後推動,因此無法判斷陳的意見是否公允。本花生一向建議是,參照各大專業機構如美國心理學會,美國精神醫學會,美國兒科學會及公型醫療系統如國民保健署的指引,鼓勵出現性別不安的兒童和其家長尋求專家協助,並在其指引下自由探索性別,而不是作出任何方向性的誘導。按此,若(而僅若)兒童最後主動認同原生性別,專家理應提供相關協助,而政府當然亦無理由立法禁止,學會無須過份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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