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回應不妙花生:以gender替代sex界定性別身份理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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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家浚:《性別承認法》與香港落後的性別認知】

【陳婉珊:回應譚家浚:若性別身份建基於主觀認同,別人將無所適從】

【不妙花生:回應性文化學會陳婉珊:若性別觀念建基於錯誤認知】

文:陳婉珊(香港性文化學會研究幹事)

「不妙花生」回應筆者的文章,行文充滿喜感,頗符合「花生友」的風格。譬如花生稱「撰文主要目的並不是要回應對性別承認法的各種觀點,而是與學會商討其文章所提及之性別認知及研究之理解是否正確。」但其文章有逾半篇幅質疑筆者文章的非性別理論觀點,而且,關於性別理論,筆者也不確定花生在質疑甚麼。譬如花生似乎不贊成「(性別理論中的)『性別』是一個任意定義的概念」,但又提到「性別流型(gender fluid)」,而且還說「傾向同意」筆者!再者,花生如何得知筆者的說法源於「直觀式推論」呢?事實上,是性別研究的理論聲稱「性別(gender)就如光譜(spectrum),多如繁星」。花生行文中不乏「質疑X ……表示理解……其實合理」的表達,令筆者啼笑皆非。

筆者盡量理解花生的質疑,並澄清有關觀點。在此之前,筆者少提雙性人(intersex),在這裡簡單交待一下。雙性人更多是關於生理,科學家指出,若基因得到正常發展,會發展出百分百男性或百分百女性。「不正常」可以是統計學上十分少的意思,不必然有貶義。正如有些人一隻手有六根指頭,也可說是一種「不正常」。台灣最新數字顯示,雙性人數量極少,由2004至2016年,13年間只有13名嬰兒,出生時醫生無法從外觀判斷性別。那13年共有2,649,680名嬰兒出生,13名的比例是0.0005%,換言之,統計數字顯示台灣由2004至2016年的出生嬰兒有99.9995%是可從外觀判別男孩或女孩。當然,少數人的權益都應尊重,他/她們的困境應關懷,但以少數人的困境為基礎,去顛覆一些基本、常識的區別,和改造整體社會的文化、教育和法制,我們要問:有足夠的理據嗎?由於今次諮詢沒有包括雙性人,筆者也樂於先集中討論gender identity的議題。

袁維昌醫生證詞

先讓筆者再引原文:「『sex』是生物學上的性別概念——染色體XX是女性;XY是男性,是人類社會自古存在的身份區分,也是我們日常生活習以為常的基本規範,亦不可能透過手術或藥物治療改變(參袁維昌醫生證詞,《諮詢文件》頁35-36)。」

花生質疑筆者錯誤理解袁醫生的說法,但袁維昌醫生的證詞還有以下兩句:「手術也不能改變該人的性染色體,仍舊是男性的性染色體(XY)」及「該人的性染色體也仍舊是女性的性染色體(XX)」,意思正是筆者所言,性別重置手術不能改變染色體XX/XY,也即不能改變性別(sex)。也許花生看漏眼了。

小社會文化可以支持以gender界定性別身份嗎?筆者以為不能。(視覺中國)

Gender vs. Sex

筆者不否認前文對「gender」的引介流於粗疏,但就性別承認法的討論而言,相信不算誤導。(花生也沒有批評筆者誤導。)花生提到的「doing gender」最先由兩位學者Candace West和Don Zimmerman於1977年提出(正式刊出於1987年),比後來較著名的Judith Butler還早。當時,其實是批判男女角色定型和社會對男女氣質的刻板印象(如男性要堅強,女性要溫柔等),事實上,這點我們也認同。可是發展到今日,要推動以gender替代sex來界定性別身份,筆者相信的確是一個創新的概念(尤其對一般市民而言,包括筆者)。

小社會文化可以支持以gender界定性別身份嗎?筆者以為不能。譬如阿拉伯半島東邊小國安曼,除了男、女兩性,還有一種譯音為「善擬師」(xanith)的性別(gender)。 「善擬師」生理上是男性,但十分女性化,除了會充當男性的性伴外,也會充當家務助理的角色,而且有獨特的服飾。「善擬師」不會被視為一般男性,即使在街上與婦女親暱交談,也不會影響婦女的名聲;相反,「善擬師」不會在公開場合與男性同座或共餐,甚至預留給男性的樂器也不會碰。如果「善擬師」確實是社會建構出來的性別角色,屬於第三性嗎?似乎不是,當他們年紀大了,不再賣淫,還是會被視為老男人。而且,「善擬師」可以隨時變回男人,只須結婚,證明有能力與女性交歡就成。說明了生理特徵才是界定性別最終和最重要的因素。

在今天,現代社會多元而複雜,已不可能如小社會般擁有一套獨特的文化。社會往往要建立一套套制度規範人的生活,維持文明社會的秩序。不可迴避的是,第三性如何融入社會?使用男廁、女廁,還是隨他心情?若然如此,他不是比一般人擁有更多特權嗎?體育分組競賽呢?參與男子競技他們可能覺得不公平,但參與女子賽事一樣有不公平的迴響,難道每個競技項目要在男、女子組外加「性別X組」嗎?影響將會遍及一切區分性別的活動和設施,如病房、宿舍等。正如性別承認諮詢文件第一章提到,「社會上大部分事宜的安排和法律法規,都以性別為依歸。性別是我們自覺是誰和認同屬哪類人所繫的要素。」(諮詢文件,頁6)正因為性別身份的重要性,一個清晰而確定的,不會朝令夕改的性別界定準則,對每一個人的福祉,以至整個社會的穩定繁榮至關重要。

其實,無論gender是否全新的概念也好,跟應否以gender替代sex來界定性別身份在邏輯上是不相干的,退一步說,如果應該以gender替代sex來界定性別身份,那麼根本不用管gender這個概念是新或是古老,反之亦然。問題的癥結在於,贊成者要提出理據說服市民,支持性別身份應該以主觀任意的gender來界定,而不是客觀二分的sex。而這正正是在討論中缺席的——我們往往只見倡議,少見理據。

17年12月5日,新西蘭跨性別舉重運動員哈伯德(Laurel Hubbard)在美國加州舉行的世界錦標賽,為新西蘭奪得首面獎牌。(視覺中國)

妙不可言的花生

花生似乎替筆者擔心,如果日後科技發達,繁殖不再需要男女兩性,我們的立場會很尷尬。日後的事我們真的不知道,然而,今天我們仍須努力活在當下,回應今日我們面對之議題,是嗎?花生文「質疑」筆者所述的性別理論到此為止。奇妙的是,儘管花生宣稱撰文的主要目的是「商討[筆者]文章所提及之性別認知及研究之理解是否正確」,但花了接近一半篇幅,筆者沒發現花生真正質疑過那一點是關於性別理論的(因為他往往是認同作結)。僅有的一點,是袁維昌醫生的證詞,但那是一個事實問題,而非性別理論的問題。(因為他並非質疑手術不能改變染色體這點,他是質疑筆者是否錯誤理解袁醫生的證詞,這點上面已回應。)

筆者特地輯錄了花生「妙不可言」的「商討」,將他的質疑和認同並置(中間以省略號分隔):

「對性別議題略有認知的朋友,『當然』不會如此『想當然』地做出甚麼結論,性別是否能任意定義……本花生也不是要全盤否定陳的理解(而且傾向同意)」

「接著我們談Sex and Gender。此兩字中文上是否『一律』稱之為『性別』及同義?……所以這句在一定意義依然是合理的。」

「本花生當然不會責怪陳未有提及特殊情況,例如各種intersex情況的朋友目前醫學該如何為其作出性別判斷?……但這些情況均屬罕見,而且諮詢亦不包括處理該等議題,陳不提及有其道理」

「……gender不是早替代了sex?……當然,這和陳的說話實質上並沒有衝突,只是有感而發,讀者可以不理。」

既然花生「傾向同意」筆者,認為筆者所言是「合理的」、「有其道理」,他到底是否在反駁筆者的論點?(黑人問號)

之後的部分有較多實質的批評。筆者撰寫前文時,主要是回應公民黨譚家浚先生以人權論支持性別承認立法,因此其他反對立法的論點,只輕輕帶過。其實我們寫了一份七萬多字的特刊《用得其所 跨出明天——對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之意見書(公眾版)》,詳述我們的理據,包括花生提及的Harper研究。如果花生有興趣批評我們的論點,歡迎先閱讀和了解我們的意見。以下先作出簡單回應。

跨性別運動員參與女子賽事引致不公

最少花生也承認「目前科學證據是不大清晰的」,既然不清晰,為何國際奧委會急於一再放寬讓跨性別人士作賽的資格?不就是說國際奧委會的決定並非基於科學實證的支持嗎?那麼,質疑對女性不公平真的不合理嗎?

17年12月5日,新西蘭跨性別舉重運動員哈伯德(Laurel Hubbard)在美國加州舉行的世界錦標賽,為新西蘭奪得首面獎牌——除了在抓舉項目奪得90公斤以上級銀牌外,總成績亦奪得另一面銀牌。新西蘭奧塔哥大學生理學(Physiology)教授海瑟(Alison Heather)研究頂級運動員改變性別後的體能改變。她表示男跨女的運動員比真正的女運動員佔有優勢,因此,在容許他們參與女子競賽之前,應該進行更多研究。海瑟不認同國際奧委會和其他國際運動機構在未有足夠研究支持前,讓跨性別運動員參與女子組。

海瑟指出,哈伯德就是一個好例子:「這可以被視為一種優勢,這就是為甚麼他們有男子組和女子組。」海瑟認為肌肉有記憶的潛能,因此哈伯德使用異性賀爾蒙後,他的肌肉訓練的效果,會比他原本不是男人的要好,「此外,賀爾蒙療法是否降低了以前男性體格中,較大的骨骼肌纖維面積,值得懷疑。」「對男跨女的精英運動員的研究很少。這種賀爾蒙水平的正常化能否消除絕大部分男性的優勢,仍然是未解答的問題(再者,10 nmol/L這水平是否足夠正常化是有爭議的)。」海瑟指出,現時僅有一份研究,研究8名業餘跑手由男變女之後的表現,結果顯示兩者的表現十分近似;然而,單單依據一分研究是不公平的。(筆按:這份唯一的研究,就是Harper的研究。)

我們認為,對與兒童及青少年福祉攸關的政策,必定要非常謹慎。(視覺中國)

影響跨孩子

過去不同臨床研究顯示,約6-9成兒童性別焦躁個案不會過渡至成人的性別焦躁,整體來說大約八成。然而,專家指出,由於腦神經具可塑性(neuroplasticity),恆常的跨性別行為會同時影響腦部,助長認知上的性別混亂。過往我們探討了這些研究。年青人正是尋索身份的階段,假如社會及學校告訴你,性別身份可以自由探索,難道真的不會令部分孩子質疑自己的性別嗎?或最少,原本只有輕微性別焦躁症的孩子,豈不猶如鼓勵他們擁抱跨性別身份,不必要地把他們推上變性路嗎?

英國《泰晤士報》最近報道,歐美國家近年獲轉介到兒童性別診所的個案急速飊升,尤以女童較顯著。這些個案通常在青春期發育時發病,在之前從沒有對自己的性別產生疑問,而且九成是同性戀,醫生稱之為「速發型性別焦躁」(rapid onset gender dysphoria)。K醫生多年來對於患有性別焦躁青少女像傳染病一般擴散毫無頭緒:「數以百計,他們都是一式一樣: 短髮、男孩的打扮,小時候可能喜歡粗魯和扭打的玩意。現在他們喜歡漫畫書、滑板或電子遊戲。不善交際、笨拙,以及並不是很多朋友。她們以女同性戀身份出櫃,然後她們在Reddit和Tumblr上看那些變性的視頻。他們決定自己是跨性別。每個人都用新名字來稱呼她們,斗然間,她們得到很多人注意。她們會在每個人都告訴她們很勇敢的時候,嘲笑那些使用了錯誤代名詞的人。她們可能會在學校組織特別集會。」

似乎確有證據指向年青人會受社會文化影響,探索跨性別身份。我們認為,對與兒童及青少年福祉攸關的政策,必定要非常謹慎。

回應「酷刑論」的質疑

花生質疑以下說話霸道:「一些聯合國組織的官員的意見對我們沒有約束力,也不代表是真正有國際地位的人權公約包含的意見」,其實這句只是事實陳述,「約束力」指法律約束力。要知一項特質是否人權,並不是聯合國官員或人權專家說了算,這種特質(如言論自由和生存權等)要得到不同國家公認為普世價值,並願意簽下條約(如《世界人權宣言》)承諾致力於維護這些特質,而一些人權專家倡議的「性別自決權」並不是各主要國際人權公約所載之權利。

關於「酷刑」的基本定義,其實那短短一句已經包含了三項條件:
第一:「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
第二:「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
第三:「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這三個條件句要用「及」連起,即是說,必須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符合《公約》中「酷刑」的定義。所以,花生的質疑並無根據。

再後那些請先參閱跨孩子的研究,難以在一篇文章仔細回應。性別議題非常複雜,筆者邀請花生來探訪和認識我們,也許能豐富彼此的思維和經驗。

(本文為投稿,稿件可電郵至iwanttovoice@hk01.com;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