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話你知】年輕人咪做「債仔」 法律七大「打藤位」

撰文: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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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個80後和90後的債務調查,發覺香港有近三分一的年輕人負債,每人平均欠款額達HK$37,000;單單是未清還學生貸款的年輕人,已超過20萬。

造成這種現象,是因為私人貸款公司林立,而信用卡普及化,使情況更惡化,許多人更是「卡疊卡」,不斷申請新卡,用來償還舊卡的債。報導說有些年輕人月入$15,000至$20,000,每月卻有$200,000的信用額可供消費,許多人變成「債奴」。

我80年代入行做律師,那時候仍有「錢債監」這回事,假若你欠了親朋戚友、銀行、財務公司以至政府債項,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一個「錢債監禁令」,把你關起來。通常在早上6、7時,趁「債仔」(欠債人)仍然在家睡覺的時候,律師和法院的執達吏去家訪,拍門而入,逮捕債仔,然後,把他送到荔枝角羈留中心。我記得一個月的拘監「伙食」是二三千多元,當然,由債主支付。做見習律師時,只有二十多歲,見到債仔「入冊」時,家人哭哭啼啼的場面,覺得好殘忍,最慘是突然不能上班,全公司都知道你被人捉去坐「錢債監」。不過,這「錢債監」的懲罰好有效,通常債仔「入冊」後的一個月內,他的家人都會四處張羅,想盡辦法還清債項,把債仔「贖回」出獄。

還有,當時的破產法不像今天的寬鬆(現在,破產期達到4年,債仔便可以不用再償還任何欠債,重新做人),那時候,除非法院頒令終止破產,否則,一個人的破產期是永遠的。據聞,有些人為逃避破產令,躲到大嶼山的深郊野嶺,怕債主「追捕」。

當年「錢債監」的懲罰很有效。(視覺中國)

80年代嚴苛的法律聽來可怕,但卻防止了年輕人變成「債奴」。雖然,當時信用卡漸漸流行,我的記憶中,American Express(美國運通)是全香港第一家發卡的公司,但是,大部分人怕負上債務,都不願意申請。而且,社會有一股看扁債仔的風氣,那時流行的一句話說:

「有借有還上等人,有借無還下等人」

今天,香港法律已經廢除了「錢債監」,而破產期亦只有4年,加上社會對於「破產」,並不視作一件羞恥的事情,於是債奴愈來愈多,情況叫人擔心,因為債款是「複式利率」(compound interest)利息疊利息的,債仔好快會「爆煲」!

其實,大家花錢要有節制,抵抗物質引誘,腰骨立直,不是很好嗎?何必做個人見人怕的債仔。法律上,債仔會面對以下煎熬:

1. 破產(破產期間,債仔所有收入由破產管理人去處理)
2. 第三債務人的命令(例如充公銀行存款)
3.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或簡稱財物扣押令(即法院執達吏去到你辦公或居住的地方,查封你的資產)
4. 出境禁制令(你不清還欠債時,不容許離開香港)
5. 押記令(例如扣押你的房產)
6. 盤問令(法院傳召債仔到法院,接受盤問)
7. 分期付款令(法院命令你分期付款,清還欠債)

以上還未計算你欠下的法院費用、律師費用、法院判決的欠債利息等等。所以,大大小小項目加起來變成大數目,債仔一定會後悔當天為何惹上債禍?

在自由社會,只要不犯法,商人可以沒有道德,鼓勵過度消費或超額借貸,誰管得了?

所謂「願者上釣」。故此,年輕人不學「精」,到處亂借貸,被蜜糖的毒鉤釣上,可以怪誰?

年輕人不學「精」,被蜜糖的毒鉤釣上,可以怪誰?(視覺中國)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