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三警准保釋等候上訴 官:定罪上訴機會微 判刑疑過重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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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務人員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於暗角毆打曾健超,今年2月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同被判監禁兩年。七警全部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其中第二警高級督察劉卓毅、第四警警員劉興沛、及第七警警員黃偉豪早前保釋等候上訴申請,今(28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三人均穿上整齊西裝,並結上警察傳統的黃紅黑斜間領帶到庭。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案件受公眾關注,准傳媒報道三人申請保釋的內容。官直言三人定罪上訴沒有勝訴機會,但判刑疑有過重之嫌,准三人保釋等候上訴。曾健超接受查詢時,則對事件不作回應。

七警的其中兩警均穿深色西裝到庭:黃偉豪(戴眼鏡)及劉興沛(無眼鏡)。(黃永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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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准傳媒報道保釋申請內容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甫開庭便明言,案件受廣泛關注,故特別批准傳媒可報導有關申請的內容,而各代表大狀亦不反對有關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傳媒不得報道被告保釋申請及過往案底情況,除非得法庭許可,最高罰則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第二警:曾兩度介入阻止同袍襲擊曾健超

代表第二警,高級督察劉卓毅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指,將會爭拗案發時劉卓毅是否合謀犯罪(joint enterprise)。余強調,劉當時曾兩次介入襲擊曾,其目的正是要阻止其他人向曾施襲。

楊官聞言反問余,作為警務人員,見到「5個打1個」,不是應該停止其他人施襲嗎?而如果劉有意制上施襲,他當時可拔鎗制止,而非站在一旁。

余回應指,在TVB拍攝的新聞片段可見,在襲擊的初段,劉曾主動介入,並將左手伸向施襲者,目的就是想停止襲擊,劉期後快速轉出,並第二度伸出左手叫施襲者退後,並離開變電站,而劉離開變電站後,襲擊則繼續並持續10秒,但劉重回變電站後,便沒有進一步的襲擊,可見劉當時介入是希望停止對曾的施襲。另外劉亦沒有參與施襲,故不認為他是合謀犯罪的一份子。

國際關注非重判理由

余又指,案件備受本地及國際傳媒關注,但這並非重判的理由,而次被告的刑期亦明顯過重,而上訴聆訊時,他可能已服大部份刑期,有鑑次被告的上訴理據強,故提出以10萬保釋金及2萬人事擔金作保釋。

大律師蔡維邦指過程中可能曾換人。(黃永俊攝)

第四警:不能排除曾被抬走時曾換人

大律師蔡維邦指,第四警劉興沛當晚是其他小隊的隊員,只是被借轉到場協助拍攝,雖然他有份將曾健超抬至變電站,故認為法庭不能排除抬曾的過程可能「換人」。楊官聞言則指,辯方均不爭辯當時曾被6名被告抬走,而抬走的過程是連續進行的,質疑沒有可能可在短時期內換人。

第七警:控方影片質素差存疑

同樣代表第七警黃偉豪的蔡維邦又指,黃偉豪當時被分派其他任務,沒有參與抬走曾健超的過程,控方卻單憑質素參差的證物片段,便指戴眼鏡的警員便是黃,而審訊期間,根本未有證據顯示黃案發時有戴眼鏡,故認為黃的上訴具有力理據。

上訴庭以判刑有過重之嫌准保釋

上訴庭以判刑有過重之嫌,最終准三人保外出,第二警劉卓毅獲准以5萬保釋金及5萬人事擔保保釋外出、第四警劉興沛及第七警黃偉豪均准以1萬保釋金及1萬人事擔保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及於報稱地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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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結上警方傳統領帶出庭

3名申請保釋的上訴人:劉卓毅、劉興沛及黃偉豪,今穿著深色西裝並結上警方傳統的黃紅黑色斜間領帶出庭應訊,服刑4個多月後,3人仍精神不俗,等候開庭期間不時望向公眾席,似是尋找親友,其中次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則向公眾席上親友點頭打招呼。

劉卓毅今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代表、第四警劉興沛、及第七警黃偉豪則由大狀蔡維邦代表。控方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代表。

另四警未有申請保釋

其餘5名被告分別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觀塘區反黑組警長白榮斌、觀塘區反黑組警員劉興沛、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陳少丹、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關嘉豪,他們則未有提出保釋申請。

7人於今年2月在區院被判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交替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立,控罪指7人於2014年10月15日凌晨,在添馬公園變電站毆打曾健超;而第5被告陳少丹被控普通襲擊曾健超一罪亦成立。7人各判監2年,陳少丹的普通襲擊罪則囚1個月,但准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CACC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