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監警會指有義務將違法資料轉交警方 民權觀察:荒謬

撰文:麥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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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在2日公布正主動調查警方在6月12日的清場行動,以及7月2日凌晨的立法會衝擊事件。不過,主席梁定邦在記者會上表明,若提供的資料涉及犯法部分,監警會便有義務向警務處提出。
民權觀察今日(6日)發出緊急警示及提醒,呼籲市民向監警會或投訴警察課提供資料或作出投訴時,必須充分考慮法律風險。同時,民權觀察對梁定邦的說法感到憂慮,認為監警會成為警方偵查案件的工具,制度十分荒謬。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2日表示,監警會便有義務向警務處提出涉及違法的資料。(資料圖片 / 盧翊銘攝)

監警會在周二(2日)公布會設立專責委員會,調查6月9日至7月2日連串的警民衝突事件,預計半年內交報告。惟根據《監警會條例》第40(2)條,監警會可以披露投訴人的資料,以向警方報告任何罪行或任何懷疑罪行的證據;同時,市民提供的資料可以用於民事或刑事程序。

民權觀察今日(6日)批評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在早前記招的說法,對此表示憂慮,並認為若監警會成為警方偵查案件的工具,這對於一個監警制度而言是十分荒謬。他們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給予6月9日以來連串衝突的警員及示威者充足的法律保障。

民權觀察又向市民發出緊急警示及提醒,呼籲市民向監警會或投訴警察課提供資料或作出投訴時,必須充分考慮法律風險,並應事先索取法律意見及預先預備書面證供。

民權觀察解釋,雖然在《國際人權法》下,和平示威者不應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的追究,但在本港的《公安條例》下若未有取得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進行逾50人的集會或30人的遊行,或未有在指定的範圍、路線進行集會及遊行,皆可能構成參與「未經授權集結」的罪行。

示威者遭警察濫權對待 不會成為抗辯理由

而按《監警會條例》第40(2)條,市民向監警會或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時,市民提供的證供可構成令自身被入罪的風險,隨時「原告變被告」。民權觀察提醒市民,警察在處理示威活動中的濫權或不法行為一般不會成為示威者的抗辯理由;市民也不應誤以為自己是警察濫權的受害人,而可因此免受警方以刑事方式追究。

民權觀察促請,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必須在與投訴人錄取證供或索取資料前,詳細解釋投訴人可能面對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