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會向鄧炳強發律師信 要求警無搜令不能進入校園執法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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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今日(9日)向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發出律師信,要求警方在沒有法庭頒付的搜查令下,停止一切進入校園執法的行動,並停止一切有可能危害港大師生之人身安全的不合理武力。學生會強調,如有任何警務人員作出違法行為,不排除展開法律行動。
警方回覆指,香港任何地方都受香港法律的規管,「沒有一處地方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如在香港犯法,警方有法定責任採取執法行動。

港大學生會今日(9日)向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發出律師信,要求警方在沒有法庭頒付的搜查令下,停止一切進入校園執法的行動,並停止一切有可能危害港大師生之人身安全的不合理武力。(資料圖片)

港大學生會表示,自10月初警察先後5次進入及逗留在香港大學校園範圍,向港大學生及校園傳媒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並在沒有展示警員編號,以及在沒有向在場學生提供合理的法律基礎之情況下拘捕港大學生。另外亦曾在沒有人作挑釁的情況下,向港大百周年校園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學生會指行為「嚴重破壞」校園安寧,對港大師生之人身及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港大學生會今日(9日)正式就香港警方於去年10月4日﹑11月11日﹑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6日的行動,向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發出律師信。律師信要求香港警方在沒有法庭頒付的搜查令下停止一切進入校園執法的行動,除滿足《警隊條例》第五十章第四節外,和停止一切有可能危害港大師生之人身安全的不合理武力,包括並不限於使用催淚彈及其他武器。港大學生會強調,如有任何警務人員作出以上違法行為,不排除展開法律行動。

警方回應指,香港任何地方都受香港法律的規管,沒有一處地方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如在香港犯法,警方有法定責任採取執法行動。 發言人又指,執法行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執法,並依從警隊的指引使用適當武力以達致執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