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不滿「警二代」態度囂張 警長掌摑對方面頰3下 判囚3個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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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涉嫌在截查一名任保險代理的警二代時,疑不滿對方態度囂張傲慢,掌摑了該代理3下,因而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今(31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警長為發洩情緒而打事主,認為他有負市民對警隊的期望,最後裁定警長罪成,判他入獄3個月,但准警長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黃明偉(47歲)被控於2017年4月11日,在土瓜灣道與落山道交界的警車內襲擊男子李文瀚。

過程遭警員隨身攝錄機拍下

案情指,事主案發當晚與女友吃過飯後,回家途中遭兩警截查,他聲稱有配合警員要求搜身,惟沒有人向他出示委任證,又向他說粗口,他透露其父親是退休警員,他在警察宿舍長大,認為這些人的言行不似警員,遂報警求助。惟之後有人指他踩到一名警員,要控他襲警,他稱遭毆打並被帶上警車,在車上遭被告用粗口指罵及摑了面頰三下。他遭警長襲擊的情況,警員的隨身攝錄器拍到有關情況。

官指事主亦態度囂張極不合作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主在上車前證供並不可信,又指若他真的配合調查,相信警方不會大費周章增援,此外,影片所見,事主的態度囂張,極不合作;即使警員已出示委任證仍要報警,報警時又指警員偷他的香煙;上警車後又稱被多名警員踢頭等,均與片段不符。惟片段顯示出被告確曾掌摑事主三下,認為被告為了發洩情緒,懲罰不合作的事主而打他,故裁定被告罪成。

斥被告有負公眾對警隊期望

裁判官強調,警員的職責是維治安,指被告知法犯法,對他人造成傷害,有負公眾對警隊的期望,令市民對警隊失去信心,但亦考慮到事主是始作俑者,故判被告入獄3個月。

案件編號:KCCC27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