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涉藏玻璃爆破器等 辯稱乃運輸工作用具不獲接納 還押候判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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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學生涉在旺角參與「黎明行動」時,被搜出身上有摺刀、卡片刀及筆型玻璃爆破器等被控,惟被告卻辯稱在搬運公司任職,涉案物品是工作用的工具。案件今(16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劉綺雲認為辯方證人說法矛盾兼不合常理,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把案押後至9月29日判刑,以便索取背景報告和交到所報告,期間被告需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陳靖鋒(19歲,理大學生)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項罪名。控罪指,他於去年1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攜有摺疊刀、卡片刀、護指手套及筆型玻璃爆破器。

被告被截時沒作任何解釋

案情指當日有人在網上號召三罷行動,警員遂到旺角山東街一帶巡邏,其後發現有7至8人在附近聚集,其中包括戴口罩,腰纏黑色腰包的被告。警員截停被告調查,發現被告身上管有涉案的物品;警員隨即查問被告,當時被告沒作任何解釋。

辯方指被告與僱主晚飯後經過

辯方傳召三名證人作供,他們指被告是受雇於一運輸公司,當日與僱主共進晚餐後經過案發地點而非去參與示威;被告身上的物品是工作用的器具,並無意圖作非法用途或攻擊他人。

涉案工具與一般搬運工人工具不同

惟劉官指辯方證人證供多處前後矛盾和不合常理;例如運輸公司東主稱被告的卡片𠝹刀和護關節手套是工作用的工具,但兩樣物件在款式和功用上都與普通搬運工人所用的不同,亦無法保障用家安全,甚至會損害貨物。僱主有責任為員工提供合適的工具以保障他們的安全,難以相信這些工具是供被告工作使用。

不知有三罷行動不合常理

另外,為辯方作證的運輸公司東主和餐廳東主,理應了解當日的交通和周遭環境狀況,以免受當日的示威活動波及,但他們不約而同地聲稱不知道當日有三罷行動,實不符常理。

劉官續指,如果被告真的是運輸工人,證人見被告被捕時應該會感到擔心,向警方解釋,及查詢警方為何截停和拘捕被告。但三人沒這樣做,只是其後上網了解,可見其證供並不可信。

劉官拒絕接納被告受僱於運輸公司的說法,且被告所管有的摺刀刀鋒尖銳鋒利,具有傷害性,不相信被告無任何非法意圖。觀乎當日現場的混亂情況,現場有相當可能爆發警民衝突,被告對警員報以噓聲亦顯示他對警員不滿。最終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WKCC452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