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一連四日展打擊非法勞工行動 拘捕29人包括僱主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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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由本周一(14日)起,一連四日至本周四(17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17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9個目標地點,包括停車場、護老院、食品工場、工業大廈、辦公室、回收場、餐廳、店舖及貨倉。

入境事務處由本周一(14日)起,一連四日至本周四(17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29人。(入境處圖片)

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10男7女,年齡介乎27至57歲。當中4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3男4女亦涉嫌管有及行使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9男3女,年齡介乎30至65歲。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