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工會2月罷工提封關等5項訴求 從法理解釋罷工合法與否

撰文:李恩慈 鄭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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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員工陣線今年2月初發動罷工,工會稱有8,500人參與,事隔約九個月,醫院管理局人力資源部發出電郵,列出員工「缺勤」日子,要求他們逐日解釋沒有上班原因,或者作出澄清。員工陣線指是按法例第332章《職工會條例》第5條正式登記的職工會所發起的合法工業行動,受法律保障,並非醫管局所指稱「缺勤」。
究竟這次罷工能否受到法律保障?執業律師蘇文傑審閱了工會提出的五項訴求,指出要求醫管局提供足夠隔離病房、提供足夠配套予醫護、公開承諾絕不秋後算賬,都與僱傭條件相關,符合罷工定義;另外要求封內地關口及保障口罩供應,則較有爭議,視乎雙方如何演繹。一旦罷工不符合法定的罷工定義,僱主或會視員工為無理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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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指示會員員工答覆資方範本

《香港01》早前獲得醫管局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電郵,部門列出員工缺勤日子,並要求員工逐日解釋沒有上班原因,或者作出澄清。醫管局員工陣線其後提供回覆範本列明,指示回覆是以工會會員身份參與罷工,在參與之前,已通知上司將會參與該次罷工,罷工期間每日均根據工會指示向工會簽到,有關紀錄已由工會向醫管局提供;同時在2月7日工會宣布工業行動完結後,隨即於下一個工作天重返工作崗位。範本亦引用多個條例,表示不同意醫管局在電郵或信件中指稱其參與該罷工而「缺勤」。

大律師陸偉雄稱,本港有關罷工的法例存在大量灰色地帶。(資料圖片)

《基本法》第27條保障罷工權利

大律師陸偉雄稱,本港有關罷工的法例存在大量灰色地帶,仍然有待爭論。他指出,《基本法》第27條讓市民均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並不受制於任何原因或訴求,「無講過為咗崇高理念就合法,自私原因就唔合法。」

而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員在工作以內的時間,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便需通知僱主,並按照僱主所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同意。陸認為此條文具爭議性,「點樣為之通知僱主?通知咗上司同主管算唔算數?咁如果佢哋都一齊罷工,又算唔算數?」條文並無列明這些細節。

秋後算帳未受規管

陸偉雄指出,根據《職工會條例》,僱主不能阻止或阻嚇僱員參與工會罷工,違者最高可罰款10萬元。而《僱傭條例》第9(2)條列出,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即時解僱有關僱員。不過,有關條例並無列明解僱以外的「秋後算帳」問題,即倘僱主事後減薪、凍薪、降職或影響晉升機會等,統統未受法律規管。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基本法》第27條
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
《僱傭條例》第9(2)條

罷工目的須有關「僱傭條款」成關鍵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執業律師蘇文傑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332 章《職工會條例》,罷工是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的方法。一個符合法律定義的罷工,除了需由註冊工會發起、經過會員大會通過罷工外,其罷工的目的也需與「僱傭條款」有關,「如果員工係為咗其他目的,同僱傭無關,就唔符合定義。」

罷工 (strike)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職工會條例》
蘇文傑指出,罷工的目的也需與「僱傭條款」有關,一旦罷工不符合法定的罷工定義,就不能受到法例的保障。 (受訪者提供)

工會需指不封關會令醫護工作量增加才成立

一般的僱傭條款與工資、假期、工時等有關。醫管局員工陣線於2月發起罷工時提出了五項訴求,蘇文傑認為,工會要求醫管局提供足夠隔離病房、提供足夠配套予醫護、公開承諾絕不秋後算賬的三項訴求都與僱傭條件相關,但另外兩項訴求則較有爭議,視乎雙方如何演繹,「如果工會話唔封關、市民口罩唔夠,會多咗人中招(染病),作為公營機構要接收病人,令醫護工作量增加,可以咁樣去拗。」

一旦罷工不符合法定的罷工定義,就不能受到法例的保障,僱主或會視員工為無理缺勤,蘇文傑表示,「但我認為未嚴重到構成即時解僱嘅因由,可能會扣年假、當作無薪假,或有紀律聆訊,出警告信、譴責等等。」

律師:促封關及提供裝備屬勞工權益 合理合法

另有不願具名律師表示,該次醫護罷工是為了要求資方給予勞工權益,以至生命保障,屬於合法範疇。他解釋,醫護人員當時上班正值「性命攸關」的情況,除了最為人所知的「全面封關」以外,罷工訴求亦包括提供足夠防護裝備及治療設施等;而醫管局在員工發起罷工前,一直未有正面回應該些訴求,所以他認為罷工合理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