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被于文鳳追分紅 周質疑戀愛下作的承諾 是否具法律效力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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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星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向逾8千萬分紅案續審,周的律師陳辭時指,周當年與于是在山頂住所的露台,俯瞰維多利亞港時,向于作出10%投資分紅說法,充其量只是情侶間的饋贈,質疑這種戀愛關係中的承諾,是否如商業具必然的法律效力。律師又指,周在認識于時,已住在山頂的豪宅,並在淺水灣等地區購置物業,相反于當時只有3年工作經驗,反問:誰才是真正物業投資專家?

原告為于文鳳,被告為周星馳。于稱與周有業務拍擋關係,並曾替周投資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及投資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諾的一成佣金,即逾8000萬元。

俯瞰維港下所作的承諾

代表周的資深大律師文本立為辯方作開案陳辭時稱,雖然于聲稱周在2002年聖誕時,周在電話中承諾會給她10%的投資利潤。但文大狀指該對話實發生在另一情境,並指在2002年某天,周與于二人在周位於山頂的住所吃飯後,周走出露台俯瞰維多利亞港,期間向于承諾會就成功的投資項目分10%利潤給于。

周星馳的律師開案時對案件有不同的陳述。(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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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承諾是否具必然法律效力

文大狀質疑,雙方當時氣氛歡愉,在露台上望著維港作出說法,在此情境下是否有意識結締具法律效力的協議,又質疑在戀愛關係中的承諾,是否如商業情況中必然具有法律效力。

投資山頂物業要知識還是財力

文大狀又稱,雖然于就讀拔萃女書院,又曾到美國讀大學,但她剛與周拍拖時只有3年工作經驗,相反當時周已住在位於普樂道7號的豪宅,並已購入多個物業投資,包括半山梅道1號The Mayfair、淺水灣怡峰等,質疑誰才是物業投資專家。文又質疑,投資山頂物業需要的是知識還是財力?

分佣條款未寫入協議

文大狀續指,雙方在2002年4月簽訂財務顧問合約,雙方對於10%佣金的「共識」非常含糊,同年12月也曾簽其他協議,為何不將10%佣金的條款加在其他協議?再者,于已替周處理財務事宜一段時間,質疑為何當年才出現所謂「共識」?

購天比高自住花4千萬裝修

文大狀稱,周購入普樂道12號「天比高」的物業是為自住,更花逾4000萬裝修,更專程請意大利設計師Locatelli到港19次進行裝修,二人分手後,于家中在2011年4月裝修,但周仍讓于及于母住在普樂道12號屋。

指于替周投資曾蝕1300萬

文大狀再反駁,雖然于聲稱多項錢銀來往均屬投資佣金,但周認為是饋贈,是出於對于的愛,直言不期望會因于的投資獲得回報,又透露于替周投資曾蝕1300萬元。

聆訊明續,于文鳳料明日會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HCA 1584/2012、HCA124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