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檢測|公職人員有權索取資料、破門入屋?一文看清599J條文

撰文:鄭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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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上周六(14日)刊憲,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法律框架於周日(15日)生效。
根據該法律框架,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有權指明某類人士,要求他們必須接受檢測。局長可以要求他們按照指定的頻密程度接受檢測,指明該檢測須在何處或由何人進行,指明一個最後期限或日期等。另外,公職人員有權要求市民提供識別及追蹤某類人士的資料,在有搜查令下也可破門和強行進入一些處所。
下文將詳述第599J章中值得注意的條文。

市民早前接受全民檢測時的情況。 (資料圖片/羅國輝攝)

一. 針對有病徵人士

在法律框架下,若醫生認為某人已染上新冠肺炎,就可發出書面指示強制要求該人檢測。而根據第5條,醫生也需盡快向衞生署署長提供「該醫生知道、管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資料」,及「攸關識別和追蹤獲發該指示的人的任何其他資料」。

二. 針對某類指明人士

599J章第10條列明,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有權指明某類人士,要求他們必須接受檢測,除了某特定職業人士、住在疫廈的人士外,根據第10條,若有人染上新冠肺炎後,會令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務的妥善供應,或政府事務的妥善運作,相當可能受重大妨礙,局長也有權力要求該人檢測。

的士司機於7月接受特定群組檢測時的情況。 (資料圖片/羅國輝攝)

三. 檢測細節

由局長發出的強制檢測公告,可以要求某類人按照指定的頻密程度接受檢測,也可規定某類人接受指明檢測,及規定以指定的方式呈交檢測結果。不過,若指明人士在較早前已經接受指定的檢測,就毋須再做一次檢測,但條文未有說明「該公告中指明的先前期間」是何時。

強制檢測公告會指明該檢測須在何處或由何人進行,指明一個最後期限或日期,亦可同時指明有關指明人士須就其接受指明檢測而遵從的任何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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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強制執行的權力

在法例下,「訂明人員」是指衞生主任、受委任的公職人員或醫療輔助隊隊員,即包括警方。而「訂明人員」若有理由相信某人知道、管有或控制任何資料,而該資料攸關確定某人是否指明人士,就有權向某人索取資料。如果沒有提供有關資料,會被罰款一萬元。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表示,以的士司機為例,有需要時政府或會要求有的士駕駛執照的人都要做強制檢測,也可能要求車主、車行交出的士司機的個人資料,以追尋他們。

而根據第20條,「訂明人員」也有權進入和搜查處所。如裁判官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處所內,有任何東西攸關確定規例是否已經獲遵從,裁判官可就該處所發出搜查令。而訂明人員在持有手令下,就可以破門和強行進入有關處所,並搜查該處所;在覺得任何東西攸關確定規例是否已經獲遵從時,檢取、帶走或扣留該東西;以及規定身在該處所的人,向該人員提供協助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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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日落條款

599J將在2021年2月14日午夜失效。何旳匡指出,雖然條例有日落條款,但政府也有權延續條例的生效時間。

另外,何旳匡關注在條例下收集到的個人資料會保存多久,未知是否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他認為當有關目的完結後,就不應再保存該些個人資料。他又稱,若日後市民發現政府有濫用條例的情況,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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