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擊學員被騙交報名費案 原審官錯裁定事主患自閉 教練上訴得直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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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擊教練涉嫌詐騙學員3萬5千元拳擊比賽報名費,在裁判法院被裁定欺詐罪成,被判入獄5星期。他不服被定罪提出上訴,並指原審裁判官在未有如醫學等證據下,便接受納事主是自閉症患者,對他造成不公。高院法官今就其申請下達判辭,認同原審官在未有參考充份證據後,認定事主的精神狀況,並以此作出推論及就其證供作裁斷的估法,其裁決並不穩當,因而裁定教練上訴得直,並撤銷其定罪。

著事主參加狂抽派搏擊超新星慈善賽

上訴人李耀倫,案發時為已結業的加州健身(California Fitness)的拳擊教練,他被控於2015年9月至10月,向一名學員收取35000元作為狂抽派搏擊超新星慈善賽的報名費用,並意圖詐騙。

無證據證明事主患自閉症

李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接納事主患有自閉症,並認為只要知道事主有自閉症的狀況便已足夠,無須任何醫生證據去證明。此外,他在裁定事主患有自閉症後,用以解釋事主作供時給予人猶豫、遲疑、迴避和拒絕回答問題的態度。李認為原審官在未有任何證據基礎下,便接納事主患有自閉症,並從而推斷其證供的可信性,對李做成不公。

原審官未有參考任何醫學證據

高院暫委法官譚思樂參考過原審的謄本,發現原審官只因主控曾作陳述指事主有一些自閉的問題,便接納了事主患有自閉症,且在沒有任何醫學證據,便裁定事主患有自閉症,並用以推斷其作供的態度,認為並不恰當。

以事主患自閉作推斷不當

譚官又指,事主作供時有猶豫和迴避的態度,他在庭上證供與案發後錄取的供詞有眾多分歧,控方又未有在審訊中直接處理這些問題;惟裁判官因接納了事主患上自閉症,用以解釋其作供的態度,並接納其證供。惟譚官認為,原審官在這情況下,接納事主具爭證供的理據並不充分,令案情存在疑點,故認為應裁定李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CC 61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