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衝突涉咬斷警長手指 港大舊生辯稱受刺激咬物 罪成收押候判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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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月14日有網民發起沙田區反修例示威,其中一名當時22歲的港大畢業生涉與警方糾纏間咬斷一名警長的無名指,事後被控襲警、有意圖傷人及擾亂秩序等四罪,被告否認指控,更稱當時受到插眼等外界刺激,疼痛下以咬噬動作為自我保護,不知口中異物為何,控方卻指說法無醫學根據。法官今(24日)裁定被告四罪都成立,並指辯方就被告咬警員手指的說法屬「幻想的可能性」,裁定其咬噬動作是自主。被告需即時還押,判刑則押後至3月15日。

被告杜啟華(24歲),法律行政人員。他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3樓等處干犯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施加嚴重傷害、襲警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四罪。被告全部否認。

被告被裁定四罪罪成後,遭即時收押。法庭按辯方申請,押後至3月12日作求情,以便辯方替被告準備書面求情陳詞;其判刑則暫安排於3月15日處理。

指辯方的說法屬「幻想的可能性」 裁定被告的咬噬是自主的動作

就被告涉咬斷警長梁啟業無名指的控罪,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花費大量篇幅,討論控辯雙方的專家證詞。其中陳官分析控方專家余毓靈醫生的證供時形容,余的治學態度謹慎,即使辯方在庭上向他提出大量之前沒有披露的文獻時,余亦沒有驚慌失措並坦白地承認自己未有聽過的觀點,又一直以開放的態度作供和協助法庭;陳官續稱,反觀辯方專家袁孟豪醫生在庭上,錯誤誇大其所依賴的文獻的「影響因子」和被引述的次數,又指袁醫生亦承認其報告所引述的實驗粗疏和欠缺嚴謹的科學根據,故認為他引述文獻前,未嚴謹地審視其認受性和權威性,其意見「既不客觀亦有欠持平」,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陳官隨即分析究竟被告咬斷梁手指的咬噬動作,究竟是否被告在被刺激或受驚下所作出的反射性動作;其中陳官引述當日負責救治梁的麥柱基醫生及余醫生的證供指,要咬斷梁的手指並導致粉碎性骨折所需要的力量相當大,但從臨床觀查而言,神經反射力度一般都是較小,余醫生甚至直言從未聽聞過反射力度的增強可導致受傷的情況;陳官指,要是如余醫生般經驗豐富的醫生也未聽聞過反射動作能造成梁的傷勢,可見辯方的說法實屬「幻想的可能性」;而就因受驚而咬傷梁一說,陳官同樣不接納袁醫生的供詞,指庭上證供顯示現今並沒有任何醫學證據證明,驚嚇反應動作足以造成梁般嚴重的傷勢,又指被告咬傷梁之前已經處於失平衡的狀態,斷定他必定已適應當時的嘈雜環境和與警員的身體接觸,因而不存在任何”sharp and sudden”的動作使被告因受驚而咬傷別人,故裁定被告的咬噬動作是被告自主的動作。

審訊時辯方曾指被告有可能因面部和眼睛被插傷的痛楚而無法分辨當時口中是梁的手指,但陳官指從現場片段可見,梁被咬傷時並不是按着被告的右眼,而即使梁的右手有用力,其力量也並不大,故拒絕接納辯方的說法,指被告當時肯定清楚知道進入口中的是警員的手指而非其他如警棍的異物,故裁定他該罪成立。

被告杜啟華被控襲警、有意圖傷人及擾亂秩序等四罪。(資料圖片)

2019年7月14日沙田衝突及被告涉咬斷警長手指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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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告由4樓向3樓擲雨傘 不折不扣屬擾亂秩序的行為

至於被告被控的另外3項控罪,法官亦作出分析並裁定罪成。就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法官指被告在新城市廣場4樓向3樓中庭擲雨傘,此舉不論會否擊中任何人,其後果也必然會使現場示威者情緒更為激動,甚至仿效被告,進一步令當時已經陷入混亂的環境繼續惡化。陳官直言,由此可見被告此舉「明顯是粗暴、具攻擊性、威嚇性及違反公共秩序」,「不折不扣屬擾亂秩序的行為」;再者,從證供顯示,被告明知現場情況極為混亂,但依然向下投擲雨傘,故肯定被告是有意圖透過該行為激使向警員不滿的示威者,向警方繼續施襲。

就襲警罪,即被告被指用雨傘襲擊警員葉卓謙一罪,庭上雙方的爭議點落在究竟被告有沒有擊中葉。就此,陳官稱雖然庭上的片段因角度和距離的關係,未能顯示雨傘有沒有擊中葉,而葉亦未能準確指出三次被擊中的確實位置,但考慮到葉當時是從後被襲擊,沒有目睹被告的行為,只憑感覺判斷,加上葉所描述他感覺到被擊中之後所發生的事情和片段及截圖吻合,故認為葉的證供可信可靠,裁定葉確實有被擊中,而由於當時除被告外再沒有任何人向葉施襲,故裁定被告襲警罪成立。

此外,被告亦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指他令高級警司梁子健右手無名指骨折。就此罪,陳官與判詞中信納梁稱案發當天並沒有受其他人襲擊,又指如果梁的傷勢是由其他人造成,梁斷不會不即時拘捕襲擊他的人,反而將責任轉嫁被告;陳官亦稱曾考慮梁的傷情是否因他以右手擋隔雨傘或倒地時手掌先落地而導致,但從梁的證供可見,他清楚描述自己是在倒地後被被告人用雨傘襲擊時才感到痛楚,在擋隔雨傘和倒地時沒有疼痛的感覺。陳官續指,雖然現場的片段並未能拍攝到被告的雨傘是否有打中梁,但考慮到庭上的截圖和影片與梁的證供吻合,又形容被告對梁的攻擊「猛烈」,指梁的手指被被告擊中完全合理,故全盤接納梁供詞並裁定其傷勢是因被告施襲而造成;而就梁的傷勢而言,陳官稱,其骨折絕不是一些可自行痊愈的輕微骨折,加上事發至今已約有一年三個月的時間,但梁的手指仍未完全康復,可屈曲的程度也較以前差,故裁定梁的傷勢屬嚴重程度。

被告被截時激裂反抗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有數百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並與進入廣場掃蕩的警員爆發衝突。其中被告先於廣場四樓往下投擲一把雨傘,其後再在廣場3樓用雨傘襲擊執勤的警員背部和頭部。多名警員包括警長梁啟業追截被告,但遭被告激烈反抗,混亂期間梁的右手無名指末端被被告咬住,梁喝令被告「放開,咬住我手指」不果,最終手指被咬成兩截。

事後梁需要接受斷指再植手術,但手術後無名指仍無法完全復原,指尖力度和敏銳度等有所退化,亦不能長期使用。

案件編號:DCCC 77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