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Ming仔告前經理人違約 未付他每月薪酬25萬 獲賠151.2萬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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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KOL 「Ming 仔」梁嘉銘於2016年與經理人公司簽訂一份25萬月薪的合約,但經理人卻在2017年2月單方面毀約並停止向「Ming 仔」支薪。「Ming 仔」其後入稟高院要求賠償151.2萬元,經理人公司卻反稱「Ming 仔」違約在先。高院今(10日)頒下判辭,指經理人公司自提交抗辯書後便缺席所有聆訊,亦沒有提交任何文件作證據,故法庭無法信納其抗辯理由,並裁定梁勝訴;Viral Digital 需要賠償梁151.2萬元,並須繳付利息和訟費。

原告人為梁嘉銘(Ming 仔)以及其全資擁有的公司 Freeman Production Limited;答辯人為Viral Digital Studio Limited。

暫委法官藍德業在判辭簡述事件稱,梁和Viral Digitial 在2016年8月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合約,定明梁在此期間委聘Viral Digital 為其經理人公司,Viral Digital 則需每月支付梁25萬元。惟Viral Digital 自2017年1月後,便沒有支付任何款項予梁,並在同年2月單方面取消合約。

Ming 仔小資料。(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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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公司曾反索償130萬

就此,梁在2017年5月入稟高等法院,向Viral Digital 追討毀約的損失共計約151萬元;Viral Digital 則反稱梁在未經其同意下接工作、沒有申報其所得利益、拒絕參與獲委派的工作,和沒有在離港前通知Viral Digital 等,並反向梁追討接近130萬元損失。

官指被告未出庭呈證據支持論點

藍官稱,雖然Viral Digital 稱梁違約在先,但卻未有提供任何文件或證人供詞作支持,而Viral Digital 在向法庭提交抗辯書後,便缺席其後的所有聆訊,亦沒有回應法庭或提交任何文件,故法庭無法對Viral Digital 的抗辯理由給予任何比重,裁定梁勝訴,Viral Digital 需要賠償151.2萬元,並須繳付利息和訟費。

案件編號:HCA 1165/2017